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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滕州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30
∙【字 号】滕政办发〔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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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
好滕州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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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政办发〔20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国海发〔2016〕5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鲁海渔〔2017〕36号)和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关于做好枣庄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枣水渔〔2017〕2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海洋经济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本次调查旨在摸清我市海洋经济“家底”,实现海洋经济基础数据的全覆盖和一致性,有效满足各级海洋经济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评估决策等信息需求,进一步提高对海洋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为科学谋划海洋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全市境内从事或涉及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
三、调查工作要求
各镇街要按照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工作。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调查,对调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二要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海洋经济调查全过程,建立健全数据录入、审核与处理的岗位责任制。三要充分利用宣传车、标语、现场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舆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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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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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滕州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滕州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附件1
滕州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洪波 市政府副市长、羊庄镇党委书记、
枣庄市庄里水库建设管理处副主任
副组长:王式田 市水产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张 洪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马 骏 市政府经济运行总调度室副总调度长
马洪光 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 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魏光永 市普查中心副主任
姜宏建 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
张成柯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刘 辉 市水产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滕州市海洋经济调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产服务中心,王式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滕州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海情调查。为做好这次海洋经济调查工作,摸清全市涉海单位底数,查实海洋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状况,根据《关于做好枣庄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枣水渔〔2017〕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标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总体目标是全面、系统掌握我国海洋经济基本情况,完善我国海洋经济基础信息。
针对我市具体情况,海洋经济调查的目标包括:一是全面摸清我市涉海单位基本信息,形
成全市涉海单位名录库;二是掌握我市海洋经济现状,分析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水平、结构和布局,了解其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影响。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活动的总和。根据海洋经济活动的性质,将海洋经济划分为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其中,海洋产业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所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包括直接从海洋中获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直接从海洋中获取的产品的一次加工生产和服务活动,直接应用于海洋和海洋开发活动的产品生产和服务活动,利用海水或海洋空间作为生产过程的基本要素所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海洋科学研究、教育、管理和服务活动;海洋相关产业是指以各种投入产出为联系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产业。
二、调查任务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包括4项调查任务,分别是涉海单位清查、产业调查、专题调查、数据库建设。
(一)涉海单位清查
涉海单位清查是对滕州市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数量、规模、行业类别、分布等开展的清查。
(二)产业调查
产业调查是对滕州市从事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和海洋相关产业等法人单位开展的调查。
(三)专题调查
专题调查是在筛选确认填报单位的基础上,对我市海洋涉海企业投融资等开展的调查。
(四)数据库建设
建立滕州市海洋经济调查数据库,完善海洋经济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海洋经济信息的查询、分析和利用等功能。
三、调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4时和2015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3、2015年度。
凡是2013、2015年末资料,均以调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均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数据为准。
在涉海单位清查阶段:全国调查办与国家统计局共享2015年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在此基础上,县级调查机构组织开展涉海单位清查,编制2015年涉海单位名录。
在产业调查阶段:依据涉海单位名录,县级调查机构开展调查,组织各涉海单位填报2015年数据。
在数据共享阶段:由全国调查办将2015年涉海单位名录,与已共享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底册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对2013年已有的法人单位,为保持数据一致性,由全国调查办与国家统计局协调,统一共享相关涉海单位2013年的从业人员、财务状况、能源和水消费、科技情况、信息化情况等数据。同时为减轻被调查单位的负担,仅对涉海单位开展产业调查和专题调查,不另行调查2015年涉海单位名录内企业的财务数据,由全国调查办与国家统计局协调,共享其“四上”涉海单位2015年的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