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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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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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
福建景区有哪些景点推荐∙【公布日期】2018.03.13
【字 号】滕政发〔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
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政发〔2018〕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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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提高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综合治税能力,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项目税收一体化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109号)及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旅游景点排名前十名  第三条  我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坚持以房地产、建筑服务管理流程为主线,
以应税环节为重点,落实“税收前置、先税后证”,强化信息管税,加强政府、税务和企业三方互动,国税、地税部门相互融合,实现税收全流程、全税种一体化征管的工作思路。
  第四条  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税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的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事项。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设立一体化管理联合服务窗口,实行纳税人一窗式申报,国税、地税各项税费共同征收,确保应缴税费一次性征收到位,防范税收风险。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及建筑业纳税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
  建筑施工方总包后又分包的,由总承包方负责集中代办分包工程税务登记、发票以及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总承包方可以向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申请汇总开具《完(免)税证明》、《清税证明》。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服务业项目在规划施工前应在市财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如实填写《滕州市建设项目备案表》,向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申请项目登记,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在施工前应在市财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如实填写《滕州市房地产项目备案登记表》,向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申请项目登记,并报送相关资料。
丽江景点大全  第八条  房地产及建筑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的,由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受理,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区域在我市经营的,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第九条  滕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及房地产开发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在项目获批后将项目计划批准书和立项报告、在项目开工后将建筑安装合同和工程预算报告、在工程竣工后将工程决算报告报送一体化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  征收管理
  建筑业
  第十条  对建筑项目实行“凭票(单)付款、先审后验”。
  (一)纳税人申请时,应缴纳国、地税(费、金)后,国税部门方可。
  (二)建筑业纳税人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在办理竣工验收申请之前,应在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申请涉税审核。
  (三)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并组织人员对项目经营期间的税(费、金)入库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出具《滕州市建设工程税款结算书》并签章,交由纳税人。
  (四)投资方(付款方)应监督施工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支付款项时,应审验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开具的《滕州市建设工程税款结算书》和《完(免)税证明》,依据《完(免)税证明》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  投资方自行办理竣工验收的,应监督施工方完成税款清算,审验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完(免)税证明》,并留存以备相关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  跨区域项目报验反馈、税款征收实行归口管理,全部集中在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十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涉及的其他国税、地税管理的相关税费应一并缴纳: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征收管理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单位开展,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环节应同步申报国税、地税的所有税费。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售款时须按有关规定预缴税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实行“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纳税人向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申请涉税审核,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国税专用表、地税专用表)并提供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不动产销售合同、测绘报告、该批次房屋销售明细清册等国、地税要求报送的资料。
  2.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后,国、地税分别对本批申请办证商品房的国税申报缴纳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出具税款结算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国税专用表、地税专用表)上签章,通知纳税人凭审核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国税专用表、地税专用表)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3-07-16 00:4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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