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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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交平台有哪些法学评论(双月刊)2007年第1期(总第141期)欧盟法论坛
论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邹国勇3
内容提要:欧洲联盟是当今多极世界格局的重要一极,它不仅在经济一体化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且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方面也颇有建树。本文分析了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必要性、法律基础及其演进,着重阐述了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进程和成就,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特点进行了概括。
主题词:欧洲联盟国际私法 法律基础 统一化 欧洲共同体立法
  欧洲联盟是当今多极世界格局的重要一极。欧洲联盟的崛起与发展,对现代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和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在欧洲联盟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中,它不仅在经济一体化上成效举世瞩目,而且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方面也颇有建树,形成了自己一套独特的国际私法体系,受到各国学者的密切关注。
一、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必要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也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与
欧洲经济一体化密切相关。《欧洲共同体条约》①的目标是建立共同市场(内部市场)和经济货币联盟,实施共同商业政策,以实现货物、人员、服务和资金在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但这些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一个统一、和谐的法制环境,需要各成员国法律的相对统一和稳定,即“欧洲经济共同体就是法律的共同体”。②然而,欧洲共同体(欧盟)虽然在某些领域实现了实体法的统一,但仍赶不上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只要欧盟各国实体法没有完全统一,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问题就依然存在。因此,《欧洲共同体条约》目标的实现,也需要与内部市场尤其是人员自由流动有关的各个领域(比如家庭法和继承法)的国际私法规则的统一。随着各国之间货物、人员、资金和服务流动的日益频繁,各种跨国的民商事争议逐渐增多,而争议能否得到圆满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欧盟建立内部市场目标的实现。由于各国实体私法的统一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在某些领域可能永远无法统一,因此,先实现各成员国国际私法的统一,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法律基础及其演进
弗兰肯施泰因(E.Frankenstein)曾预言:“在欧洲重构过程中,国际私法将扮演重要的角。”③在欧洲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国际私法的统一化逐步进入欧盟立法机构的视野,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法律基础也随之不断演变。
(一)《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在欧洲各大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时期,根据《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3条第8项,共同体应“在保证共同市场运转的必要范围内使各成员国的立法趋于接近”。
3①
③武汉大学W T O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根据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自1993年11月1日起改称为《欧洲共同体条约》,其条文
顺序经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修改后发生了变化。
W.Stein,D ie E W G-Eine Rechtsge meinschaft,Ehrenp r omoti on,Universit t Padua:12.M rz1962,in Eur op ische Reden (1979),S.341-348.
E.Frankenstein,Pr ojet d’un code eur opéen de dr oit internati onal p rivé(1950),S.16.
对此,该条约第100条第1款规定:“(欧洲各大共同体)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的提案以全体一致同意通过指令,以使各成员国对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运转发生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各项规定趋于一致。”但是,该规定并没有直接赋予欧洲各大共同体在国际私法领域采取行动的权力,欧洲各大共同体委员会也无权推动各成员国之间的谈判。唯一涉及国际私法领域的是《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20条,它规定:“必要时,各成员国应举行相互之间的谈判,以便保证使其国民享有以下权利:(1)人身保护,以及根据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条件享有各项权利和权利的保护;(2)在共同体内消除双重征税;(3)互相承认第58条第2款所指的公司,当公司所在地从一成员国迁至另一成员国时维持其法人资格,以及允许受不同成员国法律支配的公司进行合并;(4)简化关于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手续。”但该条款只涉及国际公司法、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几个有限领域,很少涉及冲突法问题,也没有规定以条例(Ver ordnung)或指令(R ichtlinie)等共同体立法来进行法律统一,各成员国之间进行谈判缔结条约仍是统一、协调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方式,而不属于共同体的职责范围。④
(二)《单一欧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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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第8a条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增设了“采取措施,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建成内部市场”的目标,并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三章“使各国立法趋于接近”中增加了第100a条和第100b条的规定。根据第100a条,“为了促进内部市场的运转,理
事会根据委员会的提案并与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合作,以特定多数同意制定协调措施,以使各成员国通过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做出的以建立内部市场并使之运转为目的的规定接近一致。”虽然有学者认为该条款可看作国际私法统一化的立法起点,⑤但实际上,欧洲各大共同体委员会并没有依据该条款提议进行国际私法的统一化。⑥
(三)《欧洲联盟条约》
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为欧洲联盟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欧盟联盟成为由“三根支柱”组成的大厦:第一支柱是由欧洲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组成的欧洲各大共同体;第二支柱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第三支柱是司法与内务合作。在第一支柱内,共同体有权进行直接立法,而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是政府间的支柱,共同体无权直接立法,必须由成员国之间进行协商。在第三支柱内,《欧洲联盟条约》第6编“关于司法与内务合作的条款”K.1条第6项内容———“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涉及欧盟统一国际私法问题。《欧洲联盟条约》通过把司法合作与人员的自由流动联系起来,使冲突法和管辖权的整个领域都被纳入“司法合作”的范畴。⑦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K.3条第2款,理事会具有“起草各项公约并建议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规定批准这些公约”的权力,此外,这些公约可以规定由欧洲法院对其进行解释。据此,欧共体理事会制定的统一国际私法公约,欧洲法院均有解释权。《欧洲联盟条约》虽然在联盟层面上初步创设了内务与司法合作的法律框架,但在国际私法统一和协调方面并无多少实质内容。⑧
(四)《阿姆斯特丹条约》
1997年10月2日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对《欧洲联盟条约》以及成立欧洲各大共同体的条约进行了修改。经此修改,欧洲联盟“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的法律基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中的第6项“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不再是各成员国之间协商的事务,而成为“第一支柱”———“欧洲共同体”管辖的事项。修改后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第61条c)规定,为了逐步建立一个自由、法学评论                                           2007年第1期
⑤⑥
⑦⑧J.Basedow,The Communitarizati on of the Conflict of La ws under the Treaty of Am sterda m,37Common M arket La w Revie w,
687(2000).
J.Basedow,D ie Har monisierung des Kollisi onsrechts nach de m Vertrag von Am sterda m,EuZ W1997,S.609.
B.von Hoff mann,The Relevance of Eur opean Community La w,in B.von Hoff mann(ed.),Eur opean Private I nternati onal La w(1998),p.29.
E.Jay me,Eur op isches Kollisi onsrecht:Grundlagen-Grundfragen,in Peter-Chritisan Müller-Graff(H rsg.),Pers pek2 tiven des Rechts in der Eur op ischen Uni on,S.1,9.
Peter-Chritisan Müller-Graff,The Legal Basis of the Third Pillar and its Positi on in the Fra me work of the Eur opean Uni on Treaty,31Common M arket La w Revie w,493-510(1994).
安全和司法的区域,欧盟理事会有权在第65条规定的民事事项上采取直接措施。另一方面,为使《欧洲联盟条约》引入的“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具体化,修订后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第65条明确授权欧盟理事会可在民事司法合作领域采取各项措施,它规定:“为了内部市场正常运转的需要,在具有跨境关系的民事司法合作领域,根据第67条采取的措施包括:(1)改善和简化:跨境送达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制度;在调查取证时进行合作;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司法判决和司法外裁决;(2)促进各成员国现行的冲突规范以及管辖权规范的一致性;(3)必要时,通过促进各成员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规则的一致性,以消除影响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障碍。”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65条的规定不仅为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确定了其具体内容。因此,《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主要方法转变为由欧盟理事会颁布条例
或者指令制定统一的国际私法规则。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49条,条例具有普遍意义,其各个部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条例一经制定,立即生效,不需要而且也不允许再由国内立法机关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除非条例本身有此要求。成员国国内法与条例相冲突的不能适用。⑨因此,与条约方式相比,采用条例的方式进行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效果更为显著。
对比《欧洲联盟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欧洲联盟条约》授权欧共体和成员国共同制定一些法律规定,由各成员国负责颁布法令实施;而《阿姆斯特丹条约》则赋予欧洲共同体在国际私法方面创设和颁布法令的权力,使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最终实现了“共同体化”(Communitarizati on)。 λυ
(五)《尼斯条约》
2001年2月26日签署的《尼斯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欧盟成员国的范围,并对欧盟内部的机构设置进行了改革,不仅使欧洲联盟统一国际私法在立法程序上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立法速度和效率方面有所提高,也使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所涉及的成员国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六)《欧洲宪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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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8日,欧盟25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欧洲宪法条约》草案的最终文本,并于同年10月29日
在罗马签署了《欧洲宪法条约》。这一条约的签署,为欧洲一体化进程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基础,使成员国的主权进一步向欧盟层面转移,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等欧盟三大机构拥有了更大的权限,在更广泛的领域体现了欧盟民众的整体利益。如果该条约获得所有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批准,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和《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一样,《欧洲宪法条约》也在民事司法合作领域规定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问题。其第4章第3节(“民事司法合作”)第III-269条有关成员国之间的民事司法合作的详细规定,不仅为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使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有权力直接颁布“欧洲法律”(Eur op isches Gesetz)或者“欧洲框架法律”(Eur op isches Rahmengesetz) λϖ来统一欧盟各国的国际私法,并界定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范围,包括冲突法、管辖权、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等领域,并将国际家庭法纳入了欧盟理事会的立法范畴,理事会可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做出欧洲决定(Eur op ischer Beschluβ)。另外,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对等承认法院及法院外判决原则”对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也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废除了承认民事判决的各种程序,而且在欧盟内消除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理由。 λω
三、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
总体而言,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经历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时期以及
邹国勇:论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⑨ λυ
λϖ λω[英]斯耐德:《欧洲联盟法概论》,宋英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45页。
R.Streinz,Der Vertrag von Am sterda m-Einführung in die Refor m des Uni onsvertrags von M aastricht und erste Be wertung
der Ergebnisse,EuZ W1998,S.141ff.
“欧洲法律”相当于目前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共同体条例,而“欧洲框架法律”相当于共同体指令。
E.Jay me&C.Kohler,Eur op isches Kollisi onsrecht2003:Der Verfassungskonvent und das I nternati onale Privat-und Ver2 fahrensrecht,I PRax2003,Heft6,S.487.
法学评论                                           2007年第1期
《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时期三个阶段,但成就各异。
(一)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
在1993年欧洲联盟成立之前,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主要在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展开,因此称之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此时的国际私法统一化,主要以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为主,并辅之以欧共体直接立法。前者主要涉及冲突法和程序法规则的统一,后者主要用于实体私法规则的协调和统一。由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20条所涉领域有限,该时期的国际私法统一化也建树不多,主要有:(1)1968年9月27日签署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于1973年2月1日生效。该公约共8章68条,主要规定了成员国法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以及成员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2) 1980年6月19日签署的《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又称《罗马公约》,是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的自然延伸和补充,于1991年4月1日生效;(3)1968年2月29日签署的《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共4章19条,对公司或法人团体的承认、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以及给予公约范围内的外国公司或法人团体以国民待遇进行了规定。由于荷兰一直拒绝批准,该公约尚未生效。
虽然《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没有赋予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但是该理事会根据该条约第100条规定在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竞争法、保险法等领域颁布的条例、指令也涉及一些国际私法规则。例如,1988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协调有关除人寿保险以外的直接保险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以便有效行使服务流动自由并修改73/239号指令的第88/357号指令》第7条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从整体上看,由于立法权的限制,欧洲经济共同体在
这个时期制定的冲突法规则主要采用分散立法的方法,在相关的条例或指令中规定一条或若干条冲突法规则,而不可能进行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 λξ
杭州十大网红打卡地(二)《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的国际私法统一化
青岛一日游旅游攻略《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在国际私法统一化方面,欧盟15个成员国以该条约第K.3条为法律依据,签署了一些国际私法公约:(1)1995年9月12日通过的《关于破产程序的条约》,主要规定了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并确立了主要破产程序与从属破产程序相协调的中立机制。(2)1997年5月26日签署的《关于在欧盟成员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及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简称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3)1998年5月签署的《关于婚姻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主要规定了婚姻、监护等家事案件中的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除了上述公约外,欧盟理事会在消费者保护、劳工保护、文物返还、共同体商标等方面颁布的条例和指令也涉及一些国际私法规则。例如欧洲各大共同体理事会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返还非法从成员国境内带走的文物的第93/7号指令》第12条就规定:“文物返还后的所有权问题,依请求成员国法确定。”
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相比,该时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所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统一化工作被纳入欧盟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合作”的统一规划之中,统一化的具体目标更加明确。但是,这个时期的国际
私法统一化,仍是成员国中心主义,欧洲共同体的作用有限,加之这个时期取得的成果均以公约形式出现,因批准程序复杂而未能生效,故大多为一纸空文。
(三)《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盟国际私法的共同体化
《阿姆斯特丹条约》于1999年5月生效后,欧盟理事会在国际私法领域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和指令,实现了欧盟国际私法的“共同体化”,标志着欧洲共同体在民事司法合作方面进行直接立法时代的到来。到目前为止,欧盟在国际私法统一化方面取得的成果主要有:(1)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破产程序的第1346/2000号(欧共体)条例》,这是欧盟以条例形式进行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最早成果之一,其内容由1995年欧盟《关于破产程序的公约》转换而来,已于2002年5月31日生效;(2)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婚姻事项及夫妻双方子女的父母亲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1347/ 2000号(欧共体)条例》,又称为《布鲁塞尔条例II》,已于2001年3月1日生效;(3)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在成员国之间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及司法外文书的第1348/2000号(欧共体)条例》,旨
λξ程卫东:《欧共体私法的协调与冲突法的发展》,载《欧洲研究》2003年第3期。
邹国勇:论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在改善和加速成员国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已于2001年5月31日生效;(4)2000年12月2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欧共体)条例》,简称为《布鲁塞尔条例》,已于2002年3月1日起生效,在内容上基本与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相同,仅增加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合同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绝对管辖的规定;(5)2001年5月2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成员国法院之间在民商事取证方面进行合作的第1206/2001号(欧共体)条例》,已于2001年7月1日生效;(6)2001年5月28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欧洲民商事司法协助网络的决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7)2001年10月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欧洲公司章程的第2157/2001号(欧共体)条例》,已于2004年10月8日生效,为在欧盟范围内设立公司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8)2002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为便利民事司法合作而采取共同体行动的一般框架规定的第743/2002号(欧共体)条例》,旨在为欧共体在2002年至2006年这5年期间的活动确定总体框架,并达到促进司法合作、改善成员国之间对法律制度和司法的相互认知、确保共同体有关民事司法合作的规定得以正确转化和适用;(9)2003年11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婚姻事项及父母亲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废除第1347/2000号(欧共体)条例的第2201/2003号(欧共体)条例》,又称为《布鲁塞尔条例II a》,已于2004年8月1日生效;(10)2004年4月21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通过的《关于为无争议债权实行欧洲执行令的第805/ 2004号(欧共体)条例》。该条例的目的是为无争议债权创设一种欧洲执行令,免除对欧盟其他成员国判决的审查程序,使这种审查不再是执行无争议债权的必要条件, λψ已于2005年1月21日生效。
此外,欧盟委员会已于2003年1月14日和7月22日通过了《关于将1980年〈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转换为共同体手段及其现代化的绿皮书》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的条例(建议)》。如果它们能顺利成为《罗马条例I》和《罗马条例II》,那么欧盟将在合同之债和侵权、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等非合同之债的国际私法统一化方面谱写新的篇章。
四、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特点
通过以上对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法律基础及其演进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与共同市场目标密切相关
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首先是对欧盟这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内的成员国国际私法的统一。由于欧盟成员国在地理位置上彼此相邻,不仅在经济一体化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在政治、文化背景等方面也有很多共同或相近之处,在地区问题上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利益,因而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方面相对容易。同时,受《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限制,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仅限于与内部市场有关的跨境民商事领域,这些领域与内部市场生产要素———货物、资金、服务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密切相关。
(二)随着欧共体立法权的不断扩大,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成效日益显著
通过对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在欧洲联盟成立之前,由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提供的法律基础非常有限,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方面也建树不多。《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由于该条约将民事司法合作纳入了欧盟第三支柱,大大拓宽了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领域,但受欧洲共同体的立法权能所限,民事司法合作仅停留在成员国之间的水平上,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成效甚微。《阿姆斯特丹条约》不仅延续了《欧洲联盟条约》所提供的广泛活动空间,而且在欧共体的立法权限和立法手段上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该条约生效后,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不仅使以前未能生效的国际私法公约转化为相应条例,并且制定了一些新的条例,有力地推动了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
(三)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形式由国际条约向欧洲共同体立法转变
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之前,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方式主要是成员国缔结国际公约,但硕果仅存《布鲁塞尔公约》和《罗马公约》,而其他国际私法公约却未能生效,仅停留在书面文件阶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通过条约方式进行国际私法统一化还存在诸多不便之处,批准程序复杂,耗时过长,效率低下,缺乏强有
λψ  A.Stein,Der Eur op ische Vollstreckungstitel für unbestrittene Forderungen tritt in Kraft-Aufruf zu einer nüchternen Betra2 chtung,I PRax2004,Heft3,S.181-191.
力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λζ相比之下,由欧洲共同体通过颁布条例或指令的方式进行国际私法的统一或协调成效明显,尤其是条例在成员国可以直接适用,不需要经过任何转化,而且优先于成员国法,其适用范围不受成员国冲突规则的限制。《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洲共同体在统一国际私法方面拥有独立的立法权,欧共体颁布的各种条例将完全取代成员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条约,在某些领域,这种趋势已初现端倪。可以设想,在不久的将来,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程序法的其他领域,将主要采用共同体颁布条例的方式进行统一立法,成员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领域发挥作用的空间将越来越小。 λ{为此,欧洲有的学者发出了“国际条约的没落”的感慨。 λ|
(四)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为重心
在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中,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统一是该项工作的重心。现有的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两个公约和9个条例,除了《罗马公约》和《关于欧洲公司章程的第2157/2001号(欧共体)条例》以外,其余的公约和条例都主要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事项,并构成了欧盟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基本框架。对此,德国特里尔大学的霍夫曼教授在其第7版《国际私法》前言中进行了精彩的描述:“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处于剧烈的变革之中。法律渊源的欧洲化趋势在强有力地不断向前推进。尤其是欧洲共同体在国际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布鲁塞尔条例I》、《布鲁塞尔条例II》)以及国际司法协助方面颁布的一系列重要条例,将国际诉讼程序法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λ}
五、结论与展望丽江古城维护费2021还收吗
欧盟国际私法经过半个世纪的统一化,尤其是世纪之交的新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统一或协调了各成员国的国际私法,而且在联盟层面上产生了具有丰富法律渊源的统一国际私法,不仅包括《欧洲共同体条约》等基础性共同体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以及欧盟有关机构尤其是欧洲共同体根据基础条约或其他法律文件而颁布的国际私法条例和指令,还包括欧盟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布鲁塞尔公约》和《罗马公约》。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出现,在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上突破了传统的范围。传统国际私法认为,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大部分。 λ∼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以及欧盟前期,由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主要采用条约方式,欧盟统一国际私法在性质上还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但是,自《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以来,欧洲共同体直接在联盟层面上进行国际私法的统一立法,并将以前未能生效的国际私法公约转化成欧共体立法,不仅使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还使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欧盟统一国际私法成为一种由国际法渊源和“超国家法”(sup ranati onal la w)渊源组成的法律体系,并有逐步朝“超国家法”方向发展的趋势。(责任编辑:黄德明)法学评论                                           2007年第1期
λζ λ{ λ| λ}
λ∼参见韩德培、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特征和发展前景》,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J.Kr opholler,I nternati onales Privatrecht(5.Auflage,2004),S.77.
E.Jay me,Eur op isches Kollisi onsrecht1999-D ie Abendstunde der Staatsvertr ge,I PRax1999,S.401ff.
B.von Hoff mann,Vor wort zur7.Auflage,in I nternati onales Privatrecht einschlieβlich der Grundzüge des internati onalen
Zivilverfahrensrechts(7.Aufl.,2002).
A.N.M akar ov,Sources of Private I nternati onal La w,I nt.Enc.Comp.La w,Vol.3:Private I nternati onal La w(1972), Chap ter2,p.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林欣、李琼英:《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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