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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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28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中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范围)包括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生三桥片区(含龙水峡地缝)、芙蓉洞片区(含芙蓉江流域武隆县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的遗产地)和后坪冲蚀天坑片区。
第三条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武隆县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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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是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负责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河北廊坊天气(一)指导和监督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执行,定期组织评估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状况;
(二)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其违规行为;
(三)协调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关于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争议;
(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遗产管理机构),与遗产保护范围内武隆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制定并实施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
遗产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资源的保护、监测、调查、评估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科普活动;
(三)加强与其他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构建国际国内专家咨询网络,推介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价值;
(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在地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遗产管理机构行使。
北戴河景点地图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或举报破坏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6月27日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日。
第十条 已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焦作影视城门票多少钱第十一条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遗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
修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遗产保护范围内公众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生产砖瓦、石灰和木炭;
(三)围堵、填塞溶洞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地质结构或生态系统的活动;
(四)破坏水体、向水体倾倒垃圾及超标排放污水;
(五)捕杀、贩卖野生保护动物;
(六)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采集或变卖遗产资源;
(八)引进或使用外来有害物种及未检疫的野生动物;
(九)其他损坏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行为。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应当征得市
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且不得破坏遗产资源。
第十三条 遗产保护范围内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为特别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九寨沟附近酒店预订(一)建造坟墓;
(二)建设临时建(构)筑物;
(三)建设与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设置垃圾填埋场或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理设施、场所。
第十四条 普吉岛属于哪个国家世界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世界自然遗产保护需要,可以依法组织特别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迁移。因迁移对特别保护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特别保护区内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订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以及经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经遗产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遗产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临时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经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管理部门备案。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以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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