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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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琉球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1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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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那拉提草原游玩攻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816地下核6万人都死了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龙感湖属湖北省部分的水域、滩涂、草甸及其周边的林地、稻田、池塘、港渠等区域。
  第三条 凡在本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是指保护区范围内土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景观资源等。
  第五条 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为保护区综合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行使保护区综合管理权、行政执法权。
  (二)负责制定并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调查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监测和研究,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保护区资源保护、生态恢复与合理利用。在促进资源保护、生态恢复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旅游,加快保护区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黄梅县人民政府和龙感湖管理区对保护区负有共同保护责任,负责协调保护区周边社区关系,对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及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供积极支持。
  第八条 市林业、环保、农业、渔业、水利、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发改、财政、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协调工作,对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保护区管理局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宣传,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水日、环保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自然和湿地保护意识。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界线,设立界碑、界桩等。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核心区除经依法批准的科研观测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可从事科研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摄影、驯养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生活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如科研、监测、保护、交通及基础设施),应征求保护区管理局的意见,经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论证后,按法律程序报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同自然环境和谐一致。
  第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当会同林业、水产等部门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植物救护机制,
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或被困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对受到威胁的野生植物采取安全救护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未经批准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挖、填埋等,占用湿地、林地或改变湿地、林地用途。
  (二)围垦养殖、围栏养殖,砍伐林木、放牧割草。
  (三)擅自排放湿地蓄水,向保护区及其周边水域排放未达标废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倾倒固体废物等。
  (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非法猎捕(采集)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
  (五)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界标和旅游、安全生产等设施。
  (六)侵占、非法租赁、非法转让保护区内土地、水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它破坏湿地和保护管理设施的行为。
  北京十个必去的寺庙第十五条 采捞野莲、野菱、芡实等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有关部门在颁发采集许可证时应征求保护区管理局的意见。
杭州桃事件流出  第十六条 在实验区内从事农渔业生产,应本着有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与恢复的原则,按照保护区管理局的统一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黄梅县人民政府和龙感湖管理区应当加强对湖泊流域内各类工业园、工业集中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严格控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或改建损害自然保护区内动植物生存环境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黄梅县人民政府和龙感湖管理区应严格控制流域内工业园区建设,新建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高浓度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新建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应征求保护区管理局的意见;对已有的污染企业,黄梅县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 黄梅县人民政府和龙感湖管理区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流域内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饲料,防止造成水污染。保护区管理局应积极引导在实验区内从事生产的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生产守则等方式,规范种植方式、种类、规模及收割时限等,以利于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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