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红与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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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红与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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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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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文林华封莎张小明 
【审理法官】文林华封莎张小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景红;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补缴并非自愿 
【当事人】陈景红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补缴并非自愿 
【当事人-个人】陈景红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补缴并非自愿 
【代理律师/律所】苟婷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苟婷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苟婷 
【代理律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景红;补缴并非自愿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质证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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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0:30:37 
陈景红与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渝05行终1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景红。川藏穷游女可以睡吗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谭天琪,局长。
江西景点大全景点排名自驾游     委托代理人苟婷,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景红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8行初1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陈景红于1987年1月10日被招录为重庆羽绒服装厂全民集体所有制工人,1988年3月1日被重庆羽绒服装厂除名。陈景红于2007年1月开始缴纳重庆市个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因陈景红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时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11年3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故陈景红于2018年3月填写《重庆市个
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签字确认,2017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陈景红于2018年8月补缴了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陈景红于2019年2月向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退休,经审核作出退休确认决定并当场发放退休证,退休时间为2018年9月。2019年3月陈景红向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交《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证实该申请系陈景红本人于2018年3月填写,因2017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暂未公布,导致陈景红无法及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陈景红的退休时间更正为2018年4月。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于2019年3月开始支付陈景红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了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的养老保险待遇。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于2019年4月因更正退休时间补发了陈景红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的养老保险待遇。后陈景红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的行政行为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的具体行政行为,陈景红于2020年8月5日以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9月21日,一审法院裁定准许陈景红撤回起诉。陈景红认为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和计算错误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撤销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按照规定和标准,从2018年3月起办理养老保险重新确认、计算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陈景红本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与之前的被告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如果对陈景红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和计算错误,将会持续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之退休重大利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的行政行为属于继续状态,故陈景红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陈景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陈景红认为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和计算错误,其实际的具体诉求为:应将在重庆羽绒服装厂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应以缴费基数的11%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满10年即应享受养老金、退休时间应为2018年3月并领取养老金。
     第一,关于陈景红在重庆羽绒服装厂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该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的问题。根据《重庆市劳动局转发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规定“1992年4月1日我市实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除名、自动离职职工在其被除名及自动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其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以及《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50号)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其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陈景红于1988年3月1日被重庆羽绒服装厂除名,因此,陈景红被除名前的工龄不属于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范围。
     第二,关于陈景红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规定“已经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计入个人账户”,以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3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
的11%调整为8%”。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将陈景红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按其缴费3%计入个人账户,将陈景红2006年1月1日之后期间按其缴费8%计入个人账户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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