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琴罗昭后等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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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琴罗昭后等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韶山旅游景点门票【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小明文林华封莎 
【审理法官】张小明文林华封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罗小琴;王某1;王某2;王秀成;罗昭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罗小琴王某1王某2王秀成罗昭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罗小琴王某1王某2王秀成罗昭后 
海湾半山温泉度假酒店【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小琴;王秀成;罗昭后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工伤认定的主体、程序等事项一审法院已作论证,本院予以认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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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工伤认定的主体、程序等事项一审法院已作论证,本院予以认同。    各方对王某某与迪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等事实均无异议。    王某某在公司上班过程中突发疾病后,“120”急救医生到现场进行抢救,随后王某某被送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抢救。根据病历资料的记载,6月21日,家属要求转院,转院途中再次出现呼吸心跳骤停,送入抢救;6月21日15时15分,家属再次商量决定放弃一切、自行离院。医生告知离院后病情随时可能进一步加重、呼吸心跳骤停,家属知情,并要求离院、善后;15时16分,王某某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家属拒绝胸外心脏按压、导有创及药物等所有,心电监护显示仍有心率;15时36分死亡。从病历资料看,家属要求转院时,转院途中发现王某某呼吸心跳骤停,此时家属自动中止了转院并继续在入院医院抢救,对此,不宜认定此时家属放弃了。但此后15时15分、15时16分的记载表明,王某某家属拒绝继续,该记载可以认定王某某家属具有放弃的事实。王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日照一日游必去景点免费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区人社局所作《16号决定书》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正确。罗小琴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小琴、王某1、王某2、王秀成、罗昭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8:21: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迪马公司职工王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15时许,在公司总装车间上班过程中突发呼吸困难,之后昏迷,“120”急救医生于当日15时48分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哮喘急性发作(重症哮喘),同时立即送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抢救,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重症哮喘。6月21日,家属要求转院,转院途中未离院时再次出现呼吸心跳骤停,送入抢救,初步诊断为:心肺复苏后,蛛网膜下腔出血,支气管哮喘,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家属要求放弃,医生告知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家属表示知情,要求停用呼吸机及一切救治措施,自行拔除气管导管。6月21日15时15分,家属再次商量后决定放弃
一切,自行离院,医生告知家属离院后病情随时可能进一步加重、呼吸心跳骤停,家属知情并要求离院。6月21日15时16分,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家属拒绝所有,15时36分宣布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区人社局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迪马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区人社局受理后,对提交的工伤申请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南岸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16号决定书》),2020年7月2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罗小琴等人邮寄送达。    罗小琴为王某某之妻,王某1、王某2分别是罗小琴和王某某婚生女、婚生子,王秀成为王某某之父,罗昭后为王某某之母。罗小琴等人收到《16号决定书》后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医疗抢救过程事实,均出自于病历资料的记载。    罗小琴等人一审诉称,2020年6月19日15时许,王某某在迪马公司总装车间上班过程中突发呼吸困难,之后昏迷,“120”急救医生于当日15时48分达到现场进行抢救,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哮喘急性发作(重症哮喘)。同时立即送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6月21日15时36分,王某某因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王某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视同工伤。区人社局《16号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区人社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
从化游玩攻略景点大全情况不符,根据出院证,家属并非放弃,而是要求转外院继续,家属并非医学专业人士,对转院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估。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16号决定书》,责令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区人社局一审辩称:一、《16号决定书》程序合法。区人社局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迪马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予以送达。该局受理后,对提交的工伤申请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16号决定书》,于2020年7月2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罗小琴等人邮寄送达。二、区人社局作出的《16号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结合迪马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以下事实:死者王某某为迪马公司职工,于2020年6月19日15时许,在公司总装车间上班过程中突发呼吸困难,之后昏迷,“120”急救医生于当日15时48分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哮喘急性发作(重症哮喘)。同时立即送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6月21日15时许,王某某的家属要求停用呼吸机及一切救治措施,自行拔除气管导管,放弃一切,6月21日15时16分王某某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家属拒绝所有,6月21日15时36分,宣布死亡。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断为:心肺复苏后,蛛网膜下腔出血,支气管哮喘,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居民死亡医学证
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王某某因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应不予认定工伤。请求驳回罗小琴等人的诉讼请求。    迪马公司一审述称,迪马公司按正常程序向区人社局申报工伤,也有相关打120电话的证据及事故报告表,其他意见同区人社局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世博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病历记载,王某某处于重症监护的持续救治中,家属应该能够判断出此时转院的风险,仍坚持转院;2020年6月21日,转院途中未离院时再次出现呼吸心跳骤停,14时35分送入抢救,家属在医生告知病情危重的情况下,要求停用呼吸机及一切;2020年6月21日15时15分,家属再次商量后仍决定放弃一切;15时16分王某某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家属仍拒绝所有;15时36分宣布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王某某的死亡属于家属放弃抢救后的死亡,不属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因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视同工伤的情形。罗小琴等人认为区人社局缺乏事实依据,区人社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王某某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罗小琴等人要求撤销《16号决定书》的
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罗小琴等人的诉讼请求。    罗小琴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转院是希望得到更好的,不是放弃;认定家属放弃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改判。    区人社局、迪马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罗小琴罗昭后等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渝05行终1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小琴。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1。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2。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王某1、王某2法定代理人罗小琴,王某1、王某2之母。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秀成。住址:重庆市綦江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昭后。住址:重庆市綦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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