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娄底市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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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娄底市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31
【字 号】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施行日期】2004.03.3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亚龙湾旅游区  《娄底市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2日第10号市长令发布的该办法同时废止。
 
市 长:刘云柱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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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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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保护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贯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孙水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工商、乡镇企业、旅游、规划、城管、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应对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予以财力上的支持。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四条 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省政府规定,娄底市一水厂孙水河取水口下游的落花洲至上游的石埠坝河段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石埠坝至荷叶坝河段以及白马水库库区水域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五条 孙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厂、制革厂、染料厂、农药厂;土法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小型炼钒、炼锑、炼铜;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
  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砌;
  (六)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七)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八)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九)利用储水层孔隙、裂缝、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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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孙水河流域一、二级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体排
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要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禁止从事旅游、游泳、网箱养鱼、水上餐饮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第七条 孙水河流域娄底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禁止新建水污染项目,禁上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库;孙水河流域城市规划建设区区域内应采用清污分流排水体制,生活废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所有污水要引入饮用水源下游,集中处理;垃圾和其他废物要及时收集并送至垃圾处理场;在市区规划建设区内孙水河两岸陆域划定污染控制区,禁止在控制区内违章建筑,从事餐饮等行业,并有计划地将控制区建成防污、防洪、绿化美化、休闲健身风光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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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小城镇要搞好规划,按规划建设;禁止乱占溪河,违章建筑;建好工业小区,集中治理污染;建好垃圾处理场,规范化处理垃圾;建好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达标排放。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核发、污染处理设施停运申报批准制度;依法自觉缴纳排污费;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医院废水要进行处理,达标排放;医疗废物必须按规定要善处置,禁止任意倾倒、丢弃。
  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要进行规范化整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
  孙水河流域内一切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要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有关环保措施的审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试产三个月内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设施验收。
 
第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责任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在水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齐抓共管,,加强生态保护,防止因生态破坏对孙水河造成影响。
  (一)林业部门要按照林业生态建设的要求,切实保护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并抓好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优化生态环境;
  (二)农业部门要切实搞好孙水河流域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农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三)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的整治,疏浚河道,扩大孙水河流域水体环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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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匹)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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