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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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2
【字 号】抚府发[2013]17号
【施行日期】2013.09.02
摩纳哥地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1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青岛区号
  现将《抚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日
  抚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改善城乡卫生状况,增强公民公共卫生意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卫
泰顺旅游生条件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4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为本市“公共卫生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应设立爱卫会,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报县以上爱卫会备案,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参与组织实施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活动;
  (四)广泛深入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口卫生素质;
北京天文馆图片  (五)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发动广大众讲卫生、防治疾病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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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以下简称改水、改厕)和推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爱卫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四)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科学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做好相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作;推行符合卫生要求的新型住宅建设;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推广城镇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镇公共厕所和粪
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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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危害。
  (七)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沼气运用等农业技术,加强对农田和农舍灭鼠活动的指导,对动物饲养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进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八)水利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卫生防护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控制地方病、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的传播。
  (九)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学校环境的整治和绿化,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评价。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爱国卫生管理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协助卫生部门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病原携带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十二)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三)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四)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应改善交通工具、车站、旅游景区景点等的卫生状况,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做好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管制工作;开展建设卫生文明车站和旅游景区活动。
  (十五)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本市驻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制订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广大官兵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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