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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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标    签】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业务主题】地方教育费附加
【来    源】
一、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其购买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不包括在购置不动产时由购买者支付的契税、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购买者直接负担而由销售方代收的各项税、费。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
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关于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移民新加坡我后悔了>遇龙河风景区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石泉旅游攻略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1、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可扣除费用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
征。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2、除文件规定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房屋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房屋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1、赠与合同上标明赠与价格的,按赠与价格确定;2、赠与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格或标明的赠与价格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3、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
政〔2011〕103 号)规定,自2011年11月21日,此项免税政策停止执行】。
  4、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须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转让前五年都是唯一)。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
征个人所得税;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权籍登记中心在审核其(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将要求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含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之间(含 9 月 30 日)已经出售或购买住房,并自出售或购买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或出售住房的,仍可享受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售房所得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珠海淇澳岛旅游攻略自驾
  (六)契税(购买方缴纳,下同):  税率为3%。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0.5%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0.5 %征收。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产赠与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单位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四川雅安大熊猫基地旅游攻略  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印花税:  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对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并在二手房产、地产转让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一手房)涉及应纳地方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计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t i m e s;税率(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 房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厦门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
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ti me s;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四)印花税:以购房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2%;2、非普通住宅(含别墅)为4%;3、写字楼为6%;4、商业营业用房及其他房产为6%。)
附: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2014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30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2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3〕445号)
  2013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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