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轻松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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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轻松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凯撒文化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合肥攻略必去的地方【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6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州轻松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 
【当事人】福州轻松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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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钱亮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杜影影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徐婷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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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钱亮杜影影徐婷婷 
【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青岛赶海去哪里比较好
原告福州轻松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鼓楼市监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履行查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一般程序复议机关现场笔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5 15:59:38 
福州轻松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千岛湖旅游必去的景点图片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闽01行终6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轻松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二期)S8某楼5层25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逢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进、陈仕鹏,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小雄,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亮,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影影,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某某东部办公区某某楼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陈宗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轻松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鼓楼市监局”)行政处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20日,被告鼓楼市监局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提供的线索,对原告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大厦号楼室的办公场所内从事“刷下载量”业务,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5月24日,被告鼓楼市监局作出鼓市监罚字[2019]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被告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201
9年9月25日,被告市市监局作出榕市监复字[2019]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告鼓楼市监局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鼓楼市监局于九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19年10月9日,被告鼓楼市监局重新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5日,被告鼓楼市监局作出鼓市监(执)限字[2019]009号《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11月7日,被告鼓楼市监局作出鼓市监(执)罚告字[2019]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19年11月20日,被告鼓楼市监局召开听证会;2019年11月29日,被告鼓楼市监局作出鼓市监罚字[2019]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原告通过“刷下载量”的方式为自营的“手机安全清理管家”APP应用软件和其他经营者的“365”APP应用软件人为制造虚假手机用户下载量,提升APP应用软件在“百度手机助手”软件排行榜中的排名,会让“百度手机助手”平台普通用户误以为上述APP应用软件使用人数多、受用户欢迎,欺骗、误导消费者。原告的上述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百度手机助手”平台中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符合不正当竞争的特点。原告为自营的“手机安全清理管家”APP应用软件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帮助其他经营者为“365”APP应用软件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该决定书一并告知了复议与起诉的权利。原告不服向被告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12月6日,被告市市监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同日,被告市市监局作出榕市监复字[2019]125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被告鼓楼市监局限期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2019年2月3日,被告市市监局作出榕市监复字[2019]125号《延期审理通知书》,延期30日;2020年3月2日,被告市市监局作出榕市监复字[2019]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鼓市监罚字[2019]20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一并告知了诉权。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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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去哪旅游好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鼓楼市监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其辖区范围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被告市市监局作为被告鼓楼市监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有权依原告申请对被告鼓楼市监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原告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及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被告鼓楼市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之规定,被告鼓楼市监局两名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均已出示执法证件,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实际执法人员是否必须与指派人员一致,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从工作实际考虑,因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侵犯,只要两名执法人员都具备执法资格,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就不应对其进行否定。
     二、原告主张系对APP应用软件进行压力测试,并不是“刷下载量”的问题
     从被告鼓楼市监局证据可以看出,其三次向原告发出《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但原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原告陈述“现场检查时有证据可以证明,但现场检查后电脑被员工搬走导致证据灭失”,但现场检查中,原告法定代表人已自认系“刷下载量”,其提供的《刷量安排表11-19》也可以证明存在“刷下载量”的事实。此外,从常理推断,若电脑中存
在此关键证据,原告应对其采取积极的保全措施,但原告任由电脑被员工搬走,且事后未进行补救,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否超期的问题
     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为被告鼓楼市监局作出的鼓市监罚字[2019]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12月2日送达原告,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并未超期。

本文发布于:2023-07-26 15:03: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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