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违法合同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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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违法合同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重渡沟旅游攻略【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海比较好玩的地方【公布日期】2017.10.12
【字 号】遵府办发〔2017〕78号
【施行日期】2017.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违法合同清理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7〕78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力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现就我市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违法合同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合同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和整改,并明确修改、整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合同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二、明确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签订)、谁清理”的原则,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组织清理。其中: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签订)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合同由起草(签订)部门负责清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相关清理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清理,统一报送结果。
  三、清理原则
  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违法合同的清理工作参照附件1、附件2进行清理。
  四、及时报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清理后未发现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合同的,也需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逾期未报送的,予以通报。
  :23119040  传真:23119104
  邮箱:877200333@qq
  附件:
       1.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合同清理重点
  2.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3.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违法合同清理意见表
澳大利亚首都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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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违法合同清理重点
  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违法合同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凡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违法合同,都要进行清理。对于部分内容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和整改,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坚决废止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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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合同中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及放松限制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就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合同中违反上位法放宽许可条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合同中作出选择性规定,减轻或者免除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应负的责任,可能为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预留空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种类、处罚幅度有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土政策”和合同中作出从宽从轻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的。
 
附件2
 
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法律(3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修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军事博物馆观后感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 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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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环境保护   建设   生态   规范性   文件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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