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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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0.11
【字 号】遵府办发〔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10.11
五台山旅游线路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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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市城建(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售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及《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遵府发〔2019〕1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售范围
  各县(市、区)已建成、在建及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的公租房,可向租住满3年的保障对象配售。各类园区及计生(卫生)等面向特定体的公租房不得配售,教师公租房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地配售公租房的比例不能超过可配售总量的90%,且不得降低本地区住房保障能力,须做到应保尽保。
  二、配售对象
  各县(市、区)配售公租房应以满足保障对象的租赁需求为主,按照租售并举和自愿购买原则,可向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配售。用于配售的公租房应优先满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可供配售的公租房房源不足情况下,应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三、配售价格榆次老城简介
  各县(市、区)已建成或在建的公租房,按照配售该公租房时的综合成本价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售。综合成本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综合成本价不含土地收益金)。
  四、配售程序
  (一)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按照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先公告的条件,提供完整真实的印证材料及相关承诺书等。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在补清欠缴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费用后,可申请购买现住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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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区(村、居委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验证核实。核实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村、居委会)的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审。
  (四)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收入、住房、车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或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接到问题反映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恭王府平面图对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告知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与公租房产权单位签订公租房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六)购房人在缴清房款后,享有永久居住权,可办理《不动产权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共有产权房加强管理,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五、配套政策
  (一)资金管理。各县(市、区)配售公租房由平台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评估价格以政府实物注资的方式,注入县(市、区)运营管理平台公司。配售资金缴入平台公司账户,单独建账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新建、维修、日常运营管理。
  (二)上市准入。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经济条件
改善的住户可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后办理《上市准入意见书》,即可上市交易。补交土地收益,依据符合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届时公租房所处地段对应的普通商品房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计算总房款8%核定,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评估价×房屋面积×8%。相关费用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收取。已购公租房转让的家庭,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三)物业维修。公租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按照售房款的5%,统一缴入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已售公租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未配售部分公租房维修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
  (四)日常管理。在辖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和社区居委会(村)等机构的指导下,已配售的公租房应由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提供保障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进行自我管理,亦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独克宗古城转经筒
  (五)配套商业。在公租房项目中配建的商业用房按规定出售并补交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新建、维修、日常运营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对擅自将公租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财政和审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公租房配售的督查及审计工作。
  (二)强化便民服务措施。各县(市、区)要建立绿审批通道,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登记和轮候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公租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实施住房保障的工作效率。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营管理单位及委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失职及侵害承租家庭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执行情况对未尽
事宜进行补充及完善。本通知相关内容如与国家、省新的政策存在冲突,以国家、省新的政策为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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