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治藏宗教政策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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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研究
TiOetan  Suuies
242 2年4月第2期
No. 2Apo  2021
A#治藏宗教E 策9G
阴海燕2王清华2
(2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西藏 拉萨850004;
2.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管理处,西藏拉萨8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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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明代;治藏;宗教政策
[摘要]明代封建统治者对西藏的宗教政策:一方面给予藏传佛教各教派足够的尊崇和优
礼,另一方面又从国家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有力地维护了中央政府对西藏 地方的主乌镇两日游攻略自助游
权管辖和有效治理。明代治藏宗教政策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既有对历代中 央政府治理西藏地方成功经验的总结提升,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藏传佛教自身发展的必 然要求。明代治藏宗教政策的实施,推动了西藏地方和祖国内地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了藏传
佛教的世俗化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中图分类号]B944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 - 0003 () 02 - 0022 - 09
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古代封建统治的宗 教管理政策始终是由理性主义占据主导地位,历史
上任何宗教都不曾成为中国封建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青岛海底世界门票
意识形态7]。相反,宗教在历史上常常成为中国封 建统治者稳定社会秩序、维持民族团结的有力工具。 明代的封建统治者们采取十分理智的态度对待各种
宗教,他们在西藏这样的边疆民族地区所实施的宗
教政策同样受到儒家思想的极大影响:一方面坚持
诸教并尊、信仰兼容。只要它们不触犯封建统治国
家的律例,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就允许其延续发展;另一方面又从政治统治和社会
治理的需要出发,对宗教发展给予必要的限制和管
理,使其服从于国家的边疆政策和。明代
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山水甲桂林
中后期,个别统治者的确产生了一定的宗教狂热心 理,但很快就得到了以儒家思想为主的封建士大夫
们的反对和匡正。
一、明代治藏宗教政策综论
宗教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工具,正如列宁指 出:“宗教对人类的压迫,不过是社会内部经济压迫
的产物和反映,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 治,都同时使用暴力与’和平’的两手:它们不仅需 要刽子手去镇压被压迫阶级的反抗,而且需要牧师
去安慰被压迫者,给被压迫者描绘一幅在保持阶级
统治条件下减少痛苦的图景,对于统治阶级,宗教为
他们的剥削行径辩护,廉价地为他们提供享受天国
幸福的门券,对于终生劳动和贫困的人们,宗教则叫
他们忍耐和顺从,把希望寄托于天国的报偿和恩
赐。” 7对于明王朝而言,朱元璋及其继任者尽管进
[收稿日期m  -03 -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度西藏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明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宗教政策”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阴海燕(283—),河北内丘人,副研究员,主要从事西藏历史与民族理论政策研究;王清华(284—),女,山
东巨野人,文博馆员,主要从事布达拉宫历史文化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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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对社会实行严格的统治和管理,但同样需要利用宗教来维护自身统治。作为成熟的政治统治者,不会以一己好恶轻率地制定宗教政策,而是从治国理政的实际出发,用一种宽容客观的态度对待各种宗教。比如,对于藏传佛教的信仰,明朝廷规定少数民族可以信仰,但中原地区的汉族众则不可信奉,否则将给予“充军”的严惩。不可否认地是,明代的宗教政策的执行受到皇帝个性影响很大。“中国的君主们不仅仅关心尘世事务。他们的令人生畏的职责不单单是管辖无边无际的疆土和统治举世无匹的人口,并且还要以堪称表率的行为来保证宇宙秩序的井然不紊。如果他们的行为脱离正道,灾祸肯定会接踵而来。”7]为了防止出现政策上的较大悖离,明太祖朱元璋才对藏传佛教的一些政策和规定写入《大明律》,使其成为明代后来君主必须遵行的“家规”。尽管明中后期诸帝对此规定的执行力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延续了明初的这一规定。明太祖的这种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明代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性,一方现民宗教政策的和
对人民统治管理的强制性。
第一,明代对宗教总体上采取了尊崇而不放任的政策。明代,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是典型的政主教辅格局,具有王权(皇权)始终高于(支配)教权的特点。秦汉以后,除宗法性传统宗教仍然被直接纳入国家制度与政治生活以外,像佛教等社会形态的宗教都不再是政治形态的宗教,宗教必须服务于王权(皇权),都要受到官方的制约和政府的管理⑷。加拿大学者卜正民(Timothy BrooO)指出:“明代没有一个皇帝曾公开宣称说佛教会对国家或公共权威构成威胁,甚至朱元璋本人也从没说自己正在打
压佛教。确切地说,朱元璋及其继任者们所颁的法令充斥着官僚的理性逻辑的气息。它们把打压佛教的事情描述得不像是粉碎了一个,或者像扑灭一场,而更像是平淡无奇的按照需要进行的资源调整。”[6]也就是说,明代封建统治者对宗教保持较为理性的态度,并以此对宗教进行政府层面的管理和调整。尤其是明初以朱元璋、朱棣为代表的几位统治者,他们个人对宗教有着清醒的认识,他们所统治下的明代中央政府利用国家机器对宗教进行着有序的管理和调节。当然,明代藏传佛教政策与当时国家整体的宗教政策和方针是一致的,同样处于中央政府有序的管理和调节之中。
第二,明代中央政府对待藏传佛教的政策,最重要地就是取消了元代以西藏宗教首领为“帝师”的制度,取消了藏传佛教僧人在中央政权中的“特权”。明代虽然册封喝玛I举派僧人首领为“大宝法王”(全称为“万行具足十方最胜圆觉妙智慧善普应佑国演教如来大宝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领天下释教”),认可I玛I举派在藏传佛教各教派中的地位,但并不像忽必烈封授八思巴的名号那样,赋予其统驭藏族地方政教事务的大权。这种政策的调适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明初统治者对藏传佛教僧众优待和尊崇并非出自于皇帝个人的宗教信仰,更重要的是一种从国家立场出发的政策考量。因而,在整个明代,统治者们虽然册封了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还有其他形形、各式各样的“法王”,但是像元代那样以“帝师”为首的宗教团体在中央政权中享有巨大政治影响和宗教特权的历史局面已不复存在。削去藏传佛教僧人的种种“特权”,实际上是加强了明代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管辖,维护了自元代以来形成的中央治藏的权威性。为在西藏地方获得权势和地位的合法性,藏传佛教各派皆以得到中
央政府的封授和印章为荣。直贡派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赐封以及获得世俗政治权力,直贡巴遭到帕木竹巴绛曲坚赞的冷嘲热讽:“(直贡派)那时的上师是敬安大师及贡巴•释迦仁清(释迦宝),但是在只缺皇帝赐封的那颗印信的时候,那你始终不算在喇嘛的领导行数中,至于皇帝之师所谓'帝师'之位,更是作不到的了。”4
第三,明代治藏宗教政策取消元代独宠独尊一教一派的做法,采取对多样化的宗教及其众多派别均予以扶持的“多封众建”政策。明代这种政策的转换和调适,既是元明两代封建统治者宗教观念的差异所致,又是游牧文明与农业文明两种文化特质的集中体现。聚族而居、逐水草而行的游牧生产,是个体牧民根本无法胜任的,这就决定了他们的生产必然是集体的生产方式,人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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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也不像个体小农那样的松散,而是由血缘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元代统治者对西藏萨迦派采取独尊政策,这是蒙古游牧民族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藏族与北方蒙古族游牧文明在种族、血统和经济文化类型上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这种亲缘关系决定了他们在民族宗教方面有着某种无法隔断的通融性⑻。因此,当藏传佛教文化与蒙元统治者接触时,利用藏传佛教对西藏进行治理很快就成为元代统治者的一种便利的统治方式,并且在整个元代形成了一种“以藏传佛教为纽
带的非常特殊而又微妙的宗教联系"I87。元代统治者皈依和信仰藏传佛教,册封萨迦派宗教首领为帝师,形成元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制度中特有的帝师制度。这不仅在宗教上提高了萨迦派的地位,而且在政治上大力扶持萨迦派建立起政教合一的萨迦地方政权,在世俗上元统治集团保持与萨迦政权之间的通婚关系,封授萨迦家族内部俗家子弟为白兰王①,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与地方统治者之间的血缘纽带,稳固了元代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有效操控和治理。相较于游牧文明,农耕文明则采用以地缘关系为主的生产方式。以汉族为主体建立起来的明王朝,以农耕文化作为其统治的基础,他们对西藏地方的统治必然与元朝不尽相同。从农耕文明来看,依靠纯粹的血缘纽带关系进行统治是根本无法达到国家有效治理目的的,必然要依靠地缘关系的力量,要把统治政策与地缘关系等因素充分结合起来。明代统治者对西藏采取“多封众建”的统治策略,对藏传佛教各个派别均予以支持,对西藏及其他藏族地方的世俗力量均予以利用,使之相互制衡、共尊中央,这从根本上讲是农耕文化影响下封建统治者以地缘关系进行统治的结果。
第四,明代不仅对藏传佛教首领尊崇和优礼,还加强了对藏传佛教的限制和管理。有元一代,西藏各教派势力(特别是萨迦派势力)由于受到元代中央政府的优厚待遇,享受政治上的特权、经济上的优待和宗教上的利益,在西藏社会乃至中原社会都具有巨大的优势和崇高的社会地位。自元以降,藏族地方形成了一种心向中原的内驱力和归附中央政府24的传统[19],尊崇和优礼藏传佛教成为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一便利的有方。对于有益的政治遗产,明代中央政府在治理西藏过程中予以保留并予以借
鉴吸收。然而,元代中央政府独尊藏传佛教萨迦派,过分宽宥宗教力量的做法,不仅没有促进藏传佛教文化向高层次发展,反而加速了藏传佛教自身的退化,更没有求得西藏地方的真正安宁。1349年,萨迦派相互残杀,使得帕木竹巴万户长绛曲坚赞有机可乘、不断发展壮大,萨迦政权不断衰落。此外,藏传佛教势力深入元代各级政府,且其权势过大,中央难以掌控;依恃显赫权势和崇高地位,少数僧人目无法纪,违犯僧规戒律,影响社会治安、破坏度之也时有发生;元过度尊藏传佛教及其僧众,影响朝廷政治,导致元代涉藏逐渐衰败[19]。这些情况在明代统治者不得不审慎思考的重大问题。也正是因为如此,明代统治者在建立政权之初就对宗教采取严格管理,把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口纳入严格控制和管理之下。对待藏传佛教,从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发,既以宗教兼容为基础,对其施行尊崇和优礼,又使其服务于国家边疆政策,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这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比如明代对活佛转世制度的监管、在汉藏交接地带及游走于内地的藏传佛教僧人中推行度牒制度的尝试,等等。
明代洪武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藏传佛教的制度和法令,又经永乐年间逐渐补充和完善,从而形成明代央政府既对藏传佛教尊和、对
进行必要限制和管理的治藏宗教政策。其后,历朝
①先后受封为白兰王的有恰那多吉(1239—1267)、琐南藏卜(生卒年不详)、贡嘎勒贝迥乃坚赞贝桑布(
1308—1366或1341)、扎巴坚赞(5336—1378)四人,还有作为白兰王的延续的热孜王南坚赞(1362—1408)。我们至今可在西藏博物馆看到元泰定帝也孙铁木尔(1324—1328年在位)赐给琐南藏卜的"白兰王印”:金质、驼纽、方形,边长19.3厘米,厚3.1厘米,高19厘米。印文2行,行0字,为八思巴文篆体字母拼写的“白兰王印”字样。参见陈庆英:《元朝在西藏所封的白兰王》,收录于《陈庆英藏学论文集》,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220年版,第422页;阿旺贡嘎索南著,陈庆英等译注:《萨迦世系史》,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220年版,第161、《75、245、226、227页;五世达赖喇嘛著,刘立千译注:《西藏王臣记》,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6-67页。
西藏研究2021年第2期
历代沿用明初制定的藏传佛教政策,奉其为祖制和遵循,终明之世变更不大。只是执行时有所差异,个别时期尊崇过甚而限制管理不力,个别时期也曾一概禁绝或予以排斥,在对佛教的整顿和限制上表现尤烈。明代中后期,朝廷的宗教政策及其相关的政令上,往往存在一个与实际行为脱节的问题。换言之,明代诸帝所颁发的对僧、道的各种禁约、戒律,事实上多成虚文、具文。正如有些学者所言,明代诸帝方颁诏说“左道无益”,理应尽行摒绝,而事实却是术士络绎道路,相继入廷;才降谕说“辎黄蠹民”,应该加以禁止,而事实却是剃度方兴未艾,日炽月烈⑴〕。也正因为如此,自明代中期以后,僧人、道士之数大增,而佛、道的势力也越发增强。但不可否认的, 对藏传佛教尊和明代中央政府治藏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明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明代治藏宗教政策出台的背景和
原因分析
时者,势也。与元代相比,明代治藏宗教政策之所以发生如此变化,这与元末明初以来西藏地方政教情况变化的实际紧密相关。有元一代,萨迦地方政权体系仰仗着元代朝廷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力量的支持,代表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方,位高权重,其权势和地位均为其他政教势力所不能匹敌。到元末明初,这种情况陡然发生变化,萨迦派随着元代朝廷的衰败以及自身的堕落腐化而日益衰微,藏传佛教萨迦派在西藏地方一家独大的局势已然崩溃,藏传佛教其他政教势力相继兴起,并陆续登上历史舞台。当时,1举派的各个派别,特别是其中的I玛喝举派,以及后来的格鲁派皆呈上升之势。元代十三万户的几个万户长,诸如帕木竹巴、直贡巴、蔡巴、夏鲁巴等,他们均与各自教派相结合而割据称雄,拥有许多奴隶和农奴。可见,明代中央王朝统治西藏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于新生的明代朝廷而言,像元代那样仅仅依靠萨迦派的势力或其他任何一派的势力,并以此实现其对西藏地方的统治已经成为一件相当困难且不切实际的事情。
第一,元明两个中央王朝所处的历史方位不尽相同,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有着较大影响。元代是世代游牧的蒙古民族建立起的强大的中央王朝,其军事威慑势力横跨亚欧两大洲,曾在中世纪史上长期令东西方的各个民族为之胆颤。在对西藏地方的统治上,元代不仅投入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加以震慑,
而且皇室自始至终与地方政教势力结成特殊的联系。在这种条件下,元中央与西藏地方统治者结成了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维护了元代中央王朝的对西藏地方统治。对于新生的明代央王,
面临的治理情形却有较大不同。明初统治者效仿汉武帝“断匈奴右臂”之举,在甘青一带设置军卫,以隔绝蒙藏交通,同时又在西藏地方“建立武卫”“设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于河州,……总辖河州、朵甘、乌思藏三卫”“命立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于河州。其朵甘、乌思藏亦"U42,有意才西藏地方置于中央委派的武官管理之下,将藏族官员组成一个军官系统的打算g。然而,明代中央王朝长期面临陆路北部边疆上残余蒙古势力的侵扰,不仅缺少用于防御或进攻性战争的大量军用马匹,而且还要谨防蒙藏两大民与宗教合王统治来的极大危险。同时,明代还面临着来自海上的“倭寇之患”。因此,明代治藏以强大军事实力为手段实现对西藏地方统治比元朝时要弱很多。
明踵元制,继往开来。根据元末明初藏族地方及中央王朝政治社会情况的实际,明代中央政府总元代央政府治藏的和教,既统治中有益的成功经验又吸取可资时政的失败教训,对其治藏政策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是在延续历代中央政府治藏传统基础上的全方位的调整,带有强烈的历史连续性和国家主权特性。几乎可以确切地说,与元代相比较,明代中央王朝在对西藏地方的统治上,既没有像元代那样以强大的军事力量投入和随时可以施加影响的军事威慑为后盾,也没有像元代皇室与西藏宗教派别之间那样特殊的宗教联系来维系,唯一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以怀柔和安抚为手段治藏政策。使明代治藏宗教政策
有了历史的必然性,事实上明代中央政府的治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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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治藏宗教政策述论
教政策也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萌发制定并加以调适的。
明代在制定藏传佛教政策时极大地吸取了历代中央王朝的历史教训和有益经验。《明史》有云:“太祖惩唐世吐蕃之乱,思制御之。”[2]4679针对藏族地方的治理,明太祖吸取前朝统治者的经验教训“思制御之”,寻求安边之道,探索治理良方。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惟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为善”皿462。明初对自唐代以来吐蕃忧患的思考,明中后期文人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论9:
西戎为患,自三代已然矣。盖其散处河G地,近关中,故敢辄肆猖狂,是体肤之患也,然犹狗偷之谋也。及先零、当煎作虐,而赵充国、马援徒之三辅内地,如养虎自贻害者,用是永初以后,为祸最烈,是肘腋之患也,然犹乌合之众也。适姚秦氏兴,窃据中原,偃然南面,百官制度与中国同,是腹心之患也,然犹蜗角之势也。泊乎唐初,号曰吐蕃,幅员万里,上下一心,杀戮吏民,攻陷城邑,甚且驱逐天子,废置官僚,虽唐纳幣结婚,莫厌其欲,盟血未干,而寇马已临矣。自非郭子仪诸将威力,唐之社稷不亦危乎!五代以后,内相残贼,各分部落,宋、元乘其衰弱,收获故地,稍得安宁,
此何以故也?盖西蕃之势,譬如夹河水然,分之则其势微,合之则浩荡而不可遏。我圣祖见及此也,故登极未几,旋置乌思藏等司,裂其地而封之,简其人而官之,复置茶马司互市而羁縻之。以故二百年来,西戎即序,自三代、汉、唐,未之有矣0[2]
明人在对元朝灭亡的教训的思考中,认为元代皇室对藏传佛教僧人过于倚重甚至给予特权,这是元廷灭亡的重要原因:
世祖既定天下,从容问刘太保曰:“天下无不败之家,无不亡之国。朕之天下,后当谁得之?”刘曰:“西方之人得之。”世祖以八思麻帝师有功,佐平天下,意其类当代有天下,思为子孙长久计,欲阴损其福,而泄其气”于是尊其爵至于一人之下、万民之上,丰其养至于东南数十郡之财不足以资之,隆其礼至于王公妃主皆拜伏如奴隶,甚而为授记,籍地以,,代马子,其0及其,复于西方再请一人以袭其位,事之一遵其制”其所22
如,盖其礼,阴其
下之福,以延其国家之命”岂知历数不可以虚邀,福禄为彼之妄得,改歆为秀,徒祸其身,岂其然哉!
世祖生子口哑,即裕宗”及壮,当有室,使其游都市,使择其意之所可者为妻”独指一屠人妇,世祖即为娶之,乃妲吉妃子也”腹生二帝”
都下受戒,自妃子以下至大臣妻室,时时延帝师堂下戒师,于帐中受戒,诵咒作法”凡受戒时,其夫自外归,闻娘子受戒,则至房不入”妃主之寡者,间数日则亲自赴堂受戒,恣其淫;,名曰大布施,又曰以身布施”其流风之行,中原、河北僧皆有妻,公然居佛殿两虎,赴斋称师娘”病则于佛前首谢,许披袈裟三日,殆与常人无异,特无发耳0[2]
在总体的“多封众建”策略下,明代藏传佛教政策最大程度地关照历史与现实实际,一方面针对藏族地方的特殊性和历史情况,坚持因俗而治,仍然尊崇其封号。另一方面,又行“僧徒化导”之策,在政府引导的基础上,发挥藏传佛教首领的积极作用,用其化导之利,使其“率民为善”,以达到中央王朝对寺庙、僧团人众施加管理的目的。洪武五年(272)四月丁酉,“河州卫言:'乌思藏怕木竹巴故元灌顶国师章阳沙加(即帕木竹巴政权第二任第司释迦坚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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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者注),人所信服。今朵甘赏竺监藏与管兀(元)儿相仇杀,朝廷若以章阳沙加招抚之,则朵甘必内附矣。’中书省以闻。诏章阳沙加仍灌顶国师之号,遣使赐玉印及彩段(缎)表里,俾居报恩寺化导其民。”742洪武六年(273),朱元璋下诏设置乌思藏、朵甘卫指挥使司,建立了各级管理机构,封授各级僧俗官吏人等,其最终目的在于:“自今为官者,务遵朝廷之法,抚安一方;为僧者,务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以共乐太平。”7401这里,朱元璋“化导其民”“率民为善”的用意,在封赐故元灌顶国师章阳沙加的诏文中,在藏族地方机构设置和人员封授中,都有鲜明而直接的体现。自此以降,明代后世的统治者虽然对政策的掌握宽严有别、尺度不同,但基本沿袭了自太祖以来的宗教政策,发挥
了宗教在明代中央王朝治藏过程中启迪思想、化导为善的积历史作用。
第二,明代对藏传佛教采取尊崇优礼和限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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