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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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 号】锡政办发[2009]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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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09〕19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江苏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福〔2009〕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上级有关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依据,针对目前公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三规范一处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
  1.规范公墓经营手续。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针对2000年前部分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过程中土地或工商手续不全的问题,市和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按照“老墓老办法、新墓新办法”的原则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市和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彻底纠正少数经营性公墓违规超标准建墓现象。要落实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公墓。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墓穴。对违反规定标准建设、出售墓穴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超标准墓穴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甘肃兰州疫情最新数据消息  3.搞好公墓单位的规划和建设。市区经营性公墓要执行好《市政府关于同意无锡市区经营性公墓规划的批复》(锡政发〔2008〕215号),严格在规划界址桩内建设经营,并进行科学合理布局,不断提高公墓的园林化程度和文化品位。要本着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方便众的原则,抓紧审批出台《无锡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9-2020年)》,重
点对全市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陵等殡葬设施进行布局规划。严格控制骨灰公墓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江阴市、宜兴市要根据市出台的上述《规划》,相应编制本地的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公墓单位要专项留足公墓看护和绿化费,专款专用。
  4.加强公墓服务收费管理。经营性公墓要认真执行《无锡市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锡价费〔2006〕321号),对未经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提前销售墓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项目、变相或巧立项目乱收费、多收费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物价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切实强化服务收费自律,公墓不得利用自身的特殊条件强行搭售丧葬用品。切实规范收费票据管理,一律使用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正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内部票据。
  (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龙潭湖公园预约购票
  公益性公墓由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镇(街道)兴建,用于安葬本地死亡居民骨灰,不得对外经营,其用地要经依法审批。各地在开展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公墓的审批,会同各
镇(街道),认真对公益性公墓(含自然形成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其用地合法性进行确认;环保部门依法对其环保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工商部门对公益性公墓不予办理工商登记;物价部门要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475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严格按照服务项目成本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林业部门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涉及林地的受理审核,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要依法查处。对在惠山、青龙山殡葬整治期间建造的集中深埋区,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进行建设,并参照公益性公墓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少数民族墓地建设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公共墓地(墓区)建设,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民政部门对少数民族公共墓地(墓区)要给予政策指导,并配合当地民族事务部门,搞好少数民族公共墓地(墓区)的维护管理。
四五月份适合去哪里旅游  (四)处理未经审批擅自兴建的公墓
  对于私埋乱葬及未经审批擅自兴建的公墓,市和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查处。对于规模较小的未经审批、擅自兴建的公墓,实行平坟搬迁的办法处理;对于规模较大的未经审批擅自兴建的公墓,由民政部门联合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先暂行封闭,依法处理;对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公墓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步骤
  全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从2009年6月中旬开始,8月上旬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6月20日)
  由市和各有关市(县)、区政府召开会议,对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成立无锡市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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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点整改阶段(6月20日-7月31日)
  各地要围绕“三规范一处理”的主要任务,认真开展对照和排查工作。本着边查边改的原则,对排查的问题要按照政策规定立即着手整改,着力在规范上下功夫。对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提出协商解决的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要抓紧在7月底基本结束,并将书面总结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总结阶段(8月1日-8月10日)
  市政府将在8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召开总结会议,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巩固公墓规范和建设管理的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进一步开展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既是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部署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墓建设管理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民生、切实提高行政机关执行力的高度,认
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规范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市(县)、区为主进行清理整顿,认真开展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形成合力,确保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
  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要突出把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兴建公墓作为处理的重点,力求清理整顿到位。要精心组织,搞好宣传,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墓的健康发展。对涉及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抓紧研究相关对策,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
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众合法权益。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无锡市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国中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唐余开 市政府副秘书长
      毛建新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陈世平 市发改委副主任
      沈 毅 市民政局副局长
      钱 夏 市物价局副局长
      龚清荣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武亮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戴 卉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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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崇浴 市建设局副局长
      顾正刚 无锡工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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