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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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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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渡东湖港景区【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1.26
【字 号】乐府办发[2014]29号
【施行日期】2014.11.26
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4]29号
深圳宝中旅行社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74号)、《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乐委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乐山实际,现就进一
步明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市、县两级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4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令)、《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05〕6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权限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川委办〔2007〕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项目核准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属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川府发〔2014〕29号)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川府发〔2014〕29号)等文件明确规定由市级核准的项目以及属于市、县(市、区)核准项目中需要市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跨县(市、区)的项目核准外,扩权试点县(市)、乐山高新区、金口河区执行市级项目核准权限。
  (一)农林水利。
  1.水库。在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县(市、区)河流和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的规定核准。平顶山附近一日游景点自驾游
  2.热电站。除燃煤热电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风电站。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电网工程。不跨县(市、区)、不需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35千伏及以下交流电网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
顺义网城政府门户网  1.公路。不跨县(市、区)、不需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县道及以下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2.独立公路桥梁、隧道。不跨县(市、区)、不需要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四级及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3.内河航运。不跨县(市、区)、不需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四)城建。
  1.城市供水。不跨县(市、区)调水和不需要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不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和不跨县(市、区)、不需要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3.垃圾处理。除省级核准的项目外,其余不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污水处理。除省级核准的项目外,其余不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污水处理(不含污水污泥)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其他城建项目。不新增用地、新增气源落实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改扩建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单片开发的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城市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
  1.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深圳3天2夜旅游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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