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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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罗牛山股票公布日期
2014.01.16
施行日期
2014.01.16
文号
主题类别
英国留学学校排名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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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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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5号)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建立防治体系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减少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考核,考核内容与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一并下达。
  二、明确分工,落实监管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中共乐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乐编发〔2011〕53号)精神,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研究拟订本行政区域或行业贯彻执行职业卫生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措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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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健康促进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社会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市内用人单位和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病人员工伤保险工作。
  (四)工会。参与拟订全市职业卫生相关地方性政策,参与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宣传、职业卫生专项督查活动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措施,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必须依法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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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机构,完善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须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职业卫生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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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审核,源头管控。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监测评价,整改落实。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除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须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五)积极主动,做好申报。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须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六)健康检查,加强监护。用人单位须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费用;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职业健康检查须选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四、完善机制,严格依法监督
  (一)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安监、卫生、人社、工会部门要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分
析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形势和突出问题,制定推进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办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众监督,形成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专项整治。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开采、木质家具制造、水泥生产、冶炼、电子、陶瓷、地质勘探、水力发电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实施专项整治;对重点企业采取重点监控,防止体性工业中毒事故发生。
  (三)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各级安监、卫生、人社、工会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无视职工健康权益,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从重从严处罚。对工作环境条件差,产能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经整改达不到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关闭。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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