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雄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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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雄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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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5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永陈丽琛傅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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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雄伟;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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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雄伟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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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李雄伟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芈振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孙云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吴贤喜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芈振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孙云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吴贤喜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芈振华孙云吴贤喜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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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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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明,李谟友作为涉案工地材料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特殊,其24小时吃住均在项目部工地,随时需要开项目部大门,接收和发放材料。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明,李谟友作为涉案工地材料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特殊,其24小时吃住均在项目部工地,随时需要开项目部大门,接收和发放材料。同时,根据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工伤事故报告表,事发当日,李谟友系在材料未到前因身体不适而在工地板房内休息,材料到货后,与其电话联系无应答才发现其在工地板房内无知觉及反应。根据以上事实,按一般人的观念,李谟友是在工作时发病的事实能够认定。长沙市人社局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其当时在工作,但未提供充分反证,其据此认定其发病时不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证据不足,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重作,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2:55: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李雄伟系李谟友之子。李谟友系楚林建设公司承建的绿地中央广场北地块项目部材料员,负责材料收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谟友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9年10月22日18:00左右李谟友和工友李洪云等一起在项目部食堂吃完晚饭回工地宿舍休息、聊天。19:40李谟友向李洪云说不舒服,需要休息。21:00左右,项目部劳务队长蔡斌长要李谟友过来开项目部大门时,发现李谟友没有呼吸,后送湘雅三医院抢救。22:03李谟友心率血压持续为零,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心电图示一直线。    楚林建设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事故报告表》,2019年11月21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长沙市人社局2019年12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经调查核实,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雄伟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长沙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单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
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中,2019年10月22日18:00左右李谟友和工友李洪云等一起在项目部食堂吃完晚饭回工地宿舍休息,19:40李谟友向李洪云说不舒服,需要躺下休息。21:00左右,项目部劳务队长蔡斌长要李谟友过来开项目部大门时,发现李谟友没有呼吸,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李谟友系楚林建设公司承建的绿地中央广场北地块项目部材料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谟友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李谟友工作日24小时吃住均在项目部工地,其工作性质特殊,随时需要开项目部大门,接收和发放材料。李谟友的宿舍是李谟友的工作休息场所,可视为李谟友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李谟友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上,长沙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
02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李谟友死亡是否应认定工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长沙市人社局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旁证》(五份)、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急诊病历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证明》、《调查笔录》(三份)等证据,能够明确如下事实:1.李谟友系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绿地中央广场北地块项目部材料员,上班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3:40-18:00。2.2019年10月22日晚18:00左右,李谟友和工友李洪云等一起在项目部食堂吃完晚饭,吃饭时李谟友没有任何异常。吃完晚饭后,李谟友到宿舍休息后死亡。3.李谟友的宿舍旁边有办公室,其平时上班均在办公室。由此可知,李谟友并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一审法院认定宿舍为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系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李谟友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李漠友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上诉人根据现有证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保障了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雄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01行终5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该局局长。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12:46: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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