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临平、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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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临平、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6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72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新源县天气预报【审理法官】张文浩吴伶俐申光伟 
【审理法官】张文浩吴伶俐申光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临平;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当事人】王临平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临平 
【当事人-公司】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波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波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波 
【代理律所】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临平 
【被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王临平以华侨城物业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其损失而认为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王临平以华侨城物业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其损失而认为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一审开庭时的举证质证情况,双方确认事故发生原因是异物堵塞管道,故王临平关于一审法院对堵塞物认定不清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华侨城物业公司应对房屋共用部位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但双方未约定履约方式,也未禁止华侨城物业公司将前述合同义务委托给专业排水公司履行,故王临平认为华侨城物业公司将前项合同义务委托他人履行系违约行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并不完全由华侨城物业公司违约行为所造成,主要原因还是该楼栋居民的不文明生活习惯,故一审
法院酌定华侨城物业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王临平的损失为其全部损失的30%,并无不当,仍是在违约之诉的框架下进行审理,王临平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系适用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来认定责任承担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临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王临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34: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临平系纯水岸·东湖一期(A-3,A4)T2栋2层02室房屋业主(以下简称202房屋),房屋面积77.92平方米。 
玉龙雪山景区海拔多少米【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临平与华侨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临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房屋修复费用23000元、六个月居住期间损失19200元,合计422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发生堵塞的排污管道内发现的堵塞物主要是木头、卫生巾、避孕套、塑料袋等其他生活垃圾。"庭审中,上诉人根本未对照片中的堵塞物进行确认,也根本无法确认。疏通管道时,上诉人根本不在现场,疏通管道后,被上诉人也未将堵塞物交上诉人过目。所谓堵塞物的照片是被上诉人单方提交的,此照片根本未经上诉人认可。二、一审判决法律依据错误,将合同之诉,混同侵权之诉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上诉人支付每月每平方米高达3.6元的物业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费义务。被上诉人收了物业费,就应承担公共管道维护等义务,却擅自将管道维护的义务和职责“委托"给武汉万帮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将义务任意转包给第三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因此上诉人房屋被淹的损失就应由被上诉人赔偿。而一审法院却按侵权之诉来认定造成堵塞的过错责任由谁承担。上诉人与武汉万帮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如有其他纠纷,被上诉人可以自行起诉武汉万帮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至于所谓的《管道疏通月检表》《雨水、污水管道疏通记录表》,更是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证据,上诉人不认可。三、一审判决认定的侵权责任比例没有法律依据,且显失
公平。一审判决认定损失金额为32600元,其中被上诉人承担30%,即9780元。而被上诉人通过保险赔偿还可获取近6000元的赔偿。也即,如果按照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只需支付不到3000元,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不到10%,而上诉人实际承担近23000元的损失,这样的判决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四、被上诉人的行径严重违反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综上,王临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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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72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临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北东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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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胡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临平因与被上诉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临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房屋修复费用23000元、六个月居住期间损失19200元,合计422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发生堵塞的排污管道内发现的堵塞物主要是木头、卫生巾、避孕套、塑料袋等其他生活垃圾。"庭审中,上诉人根本未对照片中的堵塞物进行确认,也根本无法确认。疏通管道时,上诉人根本不在现场,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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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后,被上诉人也未将堵塞物交上诉人过目。所谓堵塞物的照片是被上诉人单方提交的,此照片根本未经上诉人认可。二、一审判决法律依据错误,将合同之诉,混同侵权之诉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上诉人支付每月每平方米高达3.6元的物业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费义务。被上诉人收了物业费,就应承担公共管道维护等义务,却擅自将管道维护的义务和职责“委托"给武汉万帮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将义务任意转包给第三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因此上诉人房屋被淹的损失就应由被上诉人赔偿。而一审法院却按侵权之诉来认定造成堵塞的过错责任由谁承担。上诉人与武汉万帮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如有其他纠纷,被上诉人可以自行起诉武汉万帮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至于所谓的《管道疏通月检表》《雨水、污水管道疏通记录表》,更是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证据,上诉人不认可。三、一审判决认定的侵权责任比例没有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一审判决认定损失金额为32600元,其中被上诉人承担30%,即9780元。而被上诉人通过保险赔偿还可获取近6000元的赔偿。也即,如果按照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只需支付不到3000元,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不到10%,而上诉人实际承担近23000元的损失,这样的判决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四、被上诉人的行径严重违反民法公平、诚信原则。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21:3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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