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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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山西运城【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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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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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黔西南府办发〔20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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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贵州省消防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不断健全防范因灾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有效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黔西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的消防工作责任,依据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黔西南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明确本部门消防安全归口科室和消防工作“明白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半年组织研究1次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推动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制订年度消防工作实施计划和具体的管理措施,把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警示通报、诫勉谈话、集中约谈等。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市、新区)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文明城市”工作内容和县委县政府重点督察内容。
  (二)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传达上级工作要求、研究部署本地区的火灾防控工作。组织对同级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进行督办整改。对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乡镇(街道办)政府,以及存在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或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乡镇(街道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警示约谈。
  (三)县(市、新区)、乡镇(街道办)两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党工委)常委会或政府(管委会)常务会,专题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集中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配套机制、出台贯彻落实意见。
  (四)党政领导要带头推动责任落实。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每半年、分管领导每季度带队开展1次以上消防安全督导检查。
  (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九条、《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会同安监站、派出所、综治办等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乡镇(街道办)镇长(乡长、主任)为办公室主任,其他人员为成员,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众性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公约,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全面提高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二)组织安监站、网格工作室、村(居)民委员会、物管企业、微型消防站对辖区内居民住宅、自建房、小型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场所数量、情况,建
立工作台账,督促、劝告辖区居民和经营者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众消防安全知识。
  第七条 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二条、《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明白人”,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重点单位监管,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
  (四)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监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主体工程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除履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职责外,还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建立各部门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联合机制,与大型工程器械企业、其他救援力量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
  (二)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崇武古城
  (三)负责将火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四)负责会同自然资源、水务、林草、气象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灾情。
  (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非煤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广州塔多少层是免费的
  (六)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除履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职责外,还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一)要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安全开展指导,加强火灾预防,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充分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健全建强空中救援、山岳洞穴、水域救援、重型潜水、地质灾害、危化品处置、森林火灾扑救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四)统筹规范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指导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应急队伍建设。
  (五)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六)核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好城乡消防规划。粮食和物资储备机构负责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流通、加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并承担受粮食和物资储备机构委托进行储备的同级物资储备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管责任,指导督促以上企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指导学校(幼儿园)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明确校内消防安全专(兼)职教师,对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做到“计划、课时、师资、读本、考核”五落实,指导学校定期开展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新增教职员工上岗的培训内容。
  (三)科技部门负责推动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研究,积极支持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抵御火灾的水平。积极支持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和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协助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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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消防工作   部门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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