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暖企”“护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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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暖企”“护企”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5.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5.1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暖企”“护企”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射阳法院:巧用信用风险提示 督促企业主动履行
  稻城亚丁太坑了【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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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诉至射阳法院,并被判决支付工程款76万余元及利息。后该置业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射阳法院对该置业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仅有少量资产。
  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射阳法院在拟对该置业公司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前,向其进行了信用提示,告知其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纳失”),将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了解纳失后果之后,该置业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积
极履行了35万余元。随后,射阳法院在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以及被执行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被执行人现状,如直接纳失将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不利于债务顺利清偿。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置业公司限制高消费,暂不纳失。
  【典型意义】
  信用风险提示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被纳失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阐明纳失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倒逼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既可避免被纳失,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射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运用信用风险提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给予被执行人发展之机,取得了共赢的效果。
 
典型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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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给予“纳失宽限期”让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喘口气”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6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旅游公司因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诉请标的共计180万元。因案情较为简单,该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该旅游公司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在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后,该旅游公司中断了还款。该旅游公司负责人对执行法院表示,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所以暂时无法还款。经调查,该旅游公司主要经营地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近年来因当地反复出现疫情,且又地处边境,旅游行业受到重大影响,该旅游公司经营严重受挫。
  法官通过当地交通运政部门了解到,涉案抵押车辆保存完好,且该旅游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信用承诺书,承办法官决定给予该公司三个月的信用宽限,暂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感谢法院给他们喘息的机会,他们将努力复工复产,早日履行相关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疫情对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被执行人提交信用承诺书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企业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予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缓冲期,有效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的同时,助力被执行企业早日复工复产。
 
典型案例3
 
如何购买火车票响水法院:“放水养鱼”助力渔业公司保障疫区物资供应
  【基本案情】
  某渔业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未按约还款被诉至响水法院,要求一次性归还借款500万元。响水法院判决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响水法院依法冻结该渔业公司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渔业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对其公司进行信用修复,以便公司恢复正常运营,为疫区提供物资保障。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水产品等,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响水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渔业公司支付首次应付款1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后该渔业公司顺利投入生产经营,疫情期间该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优质水产品等,助力打赢疫情防控“保卫战”。
  【典型意义】
  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盐城中院制定《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提示、保护、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规定(试行)》,明确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响水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性,依法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助力疫情防控,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4
 
常州天宁法院:帮扶企业恢复“生机” 积极促成执行和解
河南省长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化工公司、某低温设备公司、某钢结构公司、某建筑公司、王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常州市天宁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连带偿还银行借款5135余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天宁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同时考虑到部分企业尚在经营,法院多次实地调查,一方面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另一方面劝说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宽限期、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用于经营的厂房和土地,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后某钢结构公司主动联系法院,称其经营状况好转,具备相应偿还能力,希望法院协调解决执行纠纷、尽快修复企业信用,法院遂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钢结构公司依协议将执行款6468万余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顺利执结,天宁法院依法解除了相关信用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天宁法院对被执行人某钢结构公司经营状况综合评估后认为,该公司所涉案件系企业互保中出现的纠纷,并非实际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故未直接处置相关资产,而是在确保其正常经营的同时,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与宽限,并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组织执行和解,最终顺利执结。天宁法院通过有温度的司法工作,为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司法帮扶,进而修复企业信用。
 
典型案例5
 
苏州吴中法院:发出信用修复证明 畅通企业融资渠道
  【基本案情】
  在执行涉某混凝土公司系列案件中,吴中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
打折机票查询 特价机票破产程序中,该公司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吴中法院依法删除了该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因该公司从事建筑等相关领域业务,对信用修复具有强烈的需求。在全面充分了解企业需求后,吴中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向该公司发出了信用修复证明。
  在此基础上,吴中法院做好延伸工作,主动向区信用办、工信、住建、金融监管、该公司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发送信用修复证明,配合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激励守信。区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证明后,及时通报给辖区金融机构,畅通了该公司融资渠道。事后,该公司负责人专程送来锦旗,感谢吴中法院解决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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