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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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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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豪华游轮旅游价格表【字 号】[2013]保市府办138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东旅游景点【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价格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3〕保市府办138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5日
  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及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字〔2008〕26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定市规划区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民政部门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管理的特困职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根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具体收取标准为:
  (一)个人交纳:
  常住人口: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单位交纳:
  1、单位在职人员:1元/人·月。
  2、各级各类学校(按在籍生数):0.2元/人·月。
  (三)经营者交纳:
  1、宾馆、医院等:1元/床·月。
  2、农贸、集贸市场:5元/摊·月。
  3、休闲娱乐场所:0.3元/m2·月。
  4、商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100(含)m2以下  20元/户·月
  100-1000(含)m2    0.2元/m2·月
厦门方特梦幻王国门票多少钱  1000-5000(含)m2    0.15元/m2·月
  5000m2以上    0.1元/ m2·月
  5、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50(含)m2以下    20元/户·月
  50-100(含)m2    0.4元/m2·月
  100-500(含)m2    0.3元/m2·月
  500m2以上    0.2元/m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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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出租车、公交车1元/车·月;客运车辆2元/车·月。
  第八条 经营者除按各行业标准交纳外,还须执行由单位按职工人数交纳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征收,设立征费办公室。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具体如下:
  (一)城市常住居民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市燃气总公司代收代缴。
  (二)其他城市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非饮用自来水管网水源的)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代收代缴。
  (三)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贸、集贸市场)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区环卫部门代收代缴。
  第十条 由单位交纳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给个人。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可每季度组织集中收取一次,并分别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交纳至征收部门。
  第十二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审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受委托代收单位全额上缴征收的费用后,由征收部门在专项资金中按征收费额3%返还受委托单位,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十四条英洛华 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额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上年度市统计局、市公安局提供的各辖区居民户数和暂住人口数确定。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它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
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纳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区市容管理考核范围。对模范执行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在征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2010年6月10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保定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0〕保市府办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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