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祥思诉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阅读: 评论:0

杨祥思诉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皖15行终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西湖颜凯刘莹洁 
【审理法官】张西湖颜凯刘莹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珠海值得去的地方【当事人】杨祥思;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206次列车时刻表查询
【当事人】杨祥思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杨祥思 
【当事人-公司】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卫泓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周程程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卫泓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周程程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卫泓麟胡正发周程程 
【代理律所】龙泉湖风景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迪拜帆船酒店一晚上房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杨祥思 
【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2020年1月16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杨祥思诉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强制案,即本案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5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杨祥思与被告六安东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在该案中,原告杨祥思认为被告六安东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设立围挡、破坏供水管道等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拆
除围挡、修复供水并赔偿经营损失。2020年3月4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502民初495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杨祥思的起诉。杨祥思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皖15民终98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提交材料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本案中,上诉人虽然提交了照片以证明围挡的存在,但难以证明该围挡系被上诉人所设,亦难以证明被上诉人采取设立围挡、限制供水等方式组织实施了房屋拆迁行为,即其所提交材料无法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被上诉人提交了六安东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对拆除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同时因施工导致供水管网损坏。且上诉人已以该公司及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故若其合法权益因其所诉称的设置围挡、限制供水等行为受损,可在民事诉讼中予以救济。六安东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和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为独立公司法人,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以该两公司与被上诉人存在密切联系为由主张
其所诉的设置围挡、限制供水等行为系被上诉人所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2:43:5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认为合法权益受损,有权提起诉讼,但不得就同一诉求,重复起诉。而本案杨祥思在起诉被告开发区管委会设置围挡、限制用水行政行为违法之前,已于2020年1月13日,就设置围挡、限制用水侵权行为,以六安东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该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又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对设置围挡、限制用水行为提起确认违法诉讼,且诉求内容基本一致,原告可在民事侵权案件审结后,另行诉讼。据此,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祥思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杨祥思。 
【二审上诉人诉称】湘江战役杨祥思上诉称,1、六安金领欢乐世界项目拆迁是开发区管委会对其接管的项目资产处置工作,因此被上诉人对该项目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和房屋拆迁是行政行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初64号民事判决查明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系开发区管委会出资设立的国营独资公司,该管委会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成立工作组,接管金领科技公司的资产。上述民事判决还查明,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向其主管单位开发区管委会递交了一份《关于成立金领科技公司资产接收处置工作组的请示》,请求开发区管委会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全程参与,推进金领科技公司资产接收及处置工作。2015年12月12日,开发区管委会下发《关于成立六安开发区金领欢乐世界项目资产接收处置工作领导组的通知》,决定成立工作组。同月13日,工作组进驻金领科技公司,宣布公司接管后的善后事宜。对金领欢乐世界项目实施拆迁拆除等工作属于开发区管委会接管的善后事宜,系行政拆迁行为。2、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六安东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有着密切联系,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堵截开发区管委会推卸行政责任。上述两公司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与上诉人具有平等地位,其没有权利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其自认组织实施设立围挡、破坏供水行为,系替开发区管委会背锅。3、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系重复起诉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
诉人于2019年12月便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该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而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诉人提起相关民事诉讼的时间是2020年1月13日,即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在前,提起民事诉讼时间在后,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属事实认定错误。且本案行政诉讼的请求与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诉请并不一致,两个案件诉讼被告不同、案由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调整。因新冠××疫情的原因,本案原定网络开庭因一审法院技术设备原因无法开庭,上诉人建议一审法院依职权中止案件审理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意见,以上诉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认为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请内容基本一致就认为上诉人系属于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采取设立围栏、限制供水等方式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行为违法或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杨祥思诉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天气预报15天查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15行终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祥思。
     委托代理人卫泓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0MB0X861744。
     负责人卢俊,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程程,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杨祥思诉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强制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皖1502行初6号行政裁定。宣判后,杨祥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祥思一审诉称,2013年,原告通过买卖取得金领欢乐世界相关商铺所有权,
并予以出租经营。2019年8月,被告对金领欢乐世界四周设置围挡,对娱乐设施、商铺进行拆迁,2019年12月限制供水,致使承租户无法正常经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采取设立围挡、限制供水等方式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认为合法权益受损,有权提起诉讼,但不得就同一诉求,重复起诉。而本案杨祥思在起诉被告开发区管委会设置围挡、限制用水行政行为违法之前,已于2020年1月13日,就设置围挡、限制用水侵权行为,以六安东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该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又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对设置围挡、限制用水行为提起确认违法诉讼,且诉求内容基本一致,原告可在民事侵权案件审结后,另行诉讼。据此,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祥思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杨祥思。

本文发布于:2023-08-04 08:49: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56476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六安   提起   上诉人   起诉   法院   围挡   诉讼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