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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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13
额济纳旗疫情最新消息∙【字 号】六政办〔2019〕18号
湖南矮寨大桥简介∙【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1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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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第三条 城乡居民在参保县(区)域内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普通门诊起付线和年度基金报销限额分别为40元和13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免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基金报销限额为260元。
  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
  第四条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第五条 普通门诊报销金额计算公式为:(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年度限额。
  第六条 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按病种设定年度起付线和报销限额(见附件1)。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合规医药费用不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参照执行。
  第七条 常见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常见慢性病用药及诊疗目录规定的费用,具体按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常见慢性病用药及诊疗目录》执行。
  第八条 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金额计算公式为:(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病种年度限额。
  第九条 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见附件2)。
  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与病种相关,且符合两个目录规定的用药、诊疗要求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为满足特殊慢性病需要及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原则上各县区可确定1-2家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购药、直接结算服务。金安区、裕安区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确定,其他县区定点零售药店由县区医疗保障局确定,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booking酒店预订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辅助(化疗)、人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尿毒症透析的患者,暂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皖残联〔2009〕4号)规定的残疾人,凭定点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比例调整为50%(不设起付线),单次报销封顶线调整为: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每只助听器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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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参加医保的18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计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患者凭门诊病历、处方和发票,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万元。
  罕见疾病等其他门诊报销制度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保障待遇,可继续执行原有的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学校包干使用办法。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普通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起付线以上至500元(含500元),报销比例70%;5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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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内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报销比例70%;1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80%。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0%。
  市外省内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60%。
  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55%。
  上年度次均费用接近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是指某医疗机构合理收治病例的次均住院费用达到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次均费用的80%以上,按上一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具体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障局发布。
  第十七条 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25万元。
  第十八条 普通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两个目录和“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见附件3)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第十九条 普通住院报销金额计算公式为:(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二十条 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本文发布于:2023-08-04 09:14: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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