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皇城酒店有限公司、郭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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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皇城酒店有限公司、郭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3 
【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瑞琳陈瑛瑾翁汉光 
【审理法官】陈瑞琳陈瑛瑾翁汉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汕头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某1;汕头市皇城酒店有限公司 
旧金山渔人码头图片【当事人】汕头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某1汕头市皇城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某1 
【当事人-公司】汕头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皇城酒店有限公司  奥林匹克公园图片
【代理律师/律所】郑成杰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陈立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郑晓霞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张燕芬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成杰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陈立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郑晓霞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张燕芬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成杰陈立郑晓霞张燕芬 
【代理律所】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葡萄牙足球明星北京动物园的游览顺序汕头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汕头市皇城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一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综上所述,上诉人对包括珠兴大厦在内的珠池工业区提供物业服务,有权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公,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郭某1、皇城酒店应否共同向天诚物业公司支付每月8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查,天诚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其与郭某1、皇城酒店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天诚物业公司在本案二审开庭自认其与皇城酒店的前身中炬酒店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天诚物业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1、皇城酒店应共同向天诚物业公司支付每月8000元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天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足以认定其为争议房产实施了管理和提供服务,天诚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与郭某1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天诚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天诚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36元由汕头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3: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某某某某某某珠兴大厦共十一层,系汕特开发总管理的物业。2015年12月1日,汕特开发总将上述珠兴大厦出租给郭某1经营皇城酒店使用至今。    2011年10月11日,汕特开发总、汕特置业公司与天诚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物业管理协议书》,约定:汕特开发总、汕特置业公司委托天诚物业公司提供包括“珠池"在内的7个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2012年2月2日,汕特开发总与天诚物业公司签订《珠池工业区委托物业管理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就2011年10月11日订立《委托物业管理协议书》的基础上订立《珠池工业区委托物业管理协议书》,汕特开发总委托天诚物业公司为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珠池工业区某某物业即第一至五座通用厂房及珠兴工业大厦一座。委托期限从2012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2012年2月28日,汕特开发总、汕特置业公司与天诚物业公司共同出具《致珠池工业区业主的公开信》,提出拟委托天诚物业公司替换汕特置业
公司进入珠池工业区为住户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3月1日,汕特开发总、汕特置业公司与天诚物业公司签订《珠池工业区物业管理权移交确认书》,约定:从2012年3月1日17时开始,珠池工业区物业服务管理权由汕特置业公司移交给天诚物业公司。2016年3月18日,汕特开发总向天诚物业公司出具《复函》,同意天诚物业公司将上述物业服务管理期限延长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止。    诉讼期间,天诚物业公司提出:2013年3月1日,天诚物业公司开始为珠池工业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天诚物业公司对本案争议房产提供了供电、供水,设施设备,外围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环境卫生和道路绿化,小区的安全交通,公共秩序的管理,包括供水供电的代收代缴。珠兴大厦现在有两个户头的水表,原珠兴大厦已经有一个供水的户头,是天诚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水费和垃圾处理费的户头,2017年3月,皇城酒店在隔壁小区接驳了水管,重新申报了一个水表户头,按规定,不可以申请两个户头,天诚物业公司也曾向供水部门提出投诉,供水部门回复说皇城酒店的另一个水表是来自另一个小区,不是同一个物业单位。所以珠兴大厦原来的水表产生二次供水的水费到2017年5月为止,2016年至今该水表户头还应向供水部门缴纳每月600元的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至今仍由天诚物业公司代缴。天诚物业公司要求郭某1、皇城酒店按每月8000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系天诚物业公司自己酌情定的,按照皇城酒店使用面积和小区收
最新旅游资讯费标准计算,珠兴大厦的物业管理费是10000多元,一层每平方米每月0.8元,二层以上每平方米每月1.2元。对此,郭某1、皇城酒店提出:天诚物业公司没有对珠兴大厦进行管理服务,也没有对珠兴大厦后的停车场提供清洁卫生,治安防范,公共照明及皇城酒店有关的水电、消防等服务。天诚物业公司之前已明确珠兴大厦范围的电费不是天诚物业公司处理的,郭某1、皇城酒店没有和任何一家物业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由皇城酒店自雇员工及自付费用开展清洁卫生、治安防范,公共设施及相应的事务。郭某1、皇城酒店自2016年至今向天诚物业公司缴纳每月600元的垃圾处理费是用于收取大门门口的垃圾转运费。    另查,郭某1(乙方)与汕特开发总(甲方)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珠兴大厦租赁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该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由乙方与该片区负责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经一审法院勘验,现场情况为:汕头市珠池工业区1-3幢厂房呈“U"字型、坐西向东、位于汕头市某某某的西侧,本案争议房产即珠兴大厦位于汕头市某某某的西侧即上述“U"字型的东侧中间;珠兴大厦大门坐西向东;珠兴大厦西侧与上述1-3幢厂房之间有一停车场,该停车场系上述1-3幢厂房与珠兴大厦共用的,出入车辆免收费;珠兴大厦南侧与1幢厂房、珠兴大厦北侧与3幢厂房之间各有一条通道出入口,可以出入停车场,停车场及珠兴大厦南侧与1幢厂之间的通道各有一个保安亭,该两个保安亭均系皇城
酒店所设;珠兴大厦西南侧一层半有一间房系整个珠池工业区的配电房,该房由天诚物业公司管理使用;珠兴大厦的用电由皇城酒店在珠兴大厦一层西北侧设立的配电房单独供给,电费由皇城酒店自己缴纳;天诚物业公司上述1-3幢厂房上安装闭路监控摄像头共4个,皇城酒店在珠兴大厦围墙处安装闭路监控摄像头共14个;珠兴大厦南侧与1幢厂房之间的通道出入口有一垃圾堆放处,该垃圾堆放处系珠池工业区用户的垃圾堆放处,由天诚物业公司派保洁人员每日两次进行清理。    一审法院另查:上述珠兴大厦的卫生保洁、安保、消防、大厦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维修、水、电均由皇城酒店自己负责。珠池工业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郭某1承租珠兴大厦后没有缴纳过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审法院另查:天诚物业公司具有贰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受房地产公司委托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其应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内获取相应的报酬。具体到本案,天诚物业公司是否对本案争议房产实施了管理和提供服务,是获得相关报酬的前提条件。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应认定本案争议房产的卫生保洁、安保、消防、大厦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维修均由皇城酒店自己负责。天诚物业公司对争议房产提供了清理
包括珠池工业区1-3幢厂房用户在内的小区通道出入口垃圾堆放处的服务,天诚物业公司提供的该项服务不足以认定其为争议房产实施了管理和提供服务。另外,郭某1作为本案争议房产的承租人,在与出租人即汕特开发总签订《珠兴大厦租赁合同书》时,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该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由乙方与该片区负责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而天诚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与郭某1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天诚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皇城酒店提出郭某1、皇城酒店不存在向天诚物业公司支付任何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的抗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天诚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507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判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汕头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皇城酒店有限公司、郭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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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粤05民终5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杰,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8-04 18:48: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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