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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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5.06.01
施行日期
2005.07.01
文号黄山奇石有哪些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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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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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31日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我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由本区所辖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发生下列转让行为的,按本细则实施交易活动:
  (一)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二)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部分产权的有偿转让;
  (三)国有、集体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的有偿转让;
  (四)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五)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六)科技项目产权、房地产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七)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八)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或享受国家挂帐停息政策的国有企业被兼并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九)其他国有和集体产权发生的转让行为。
  第三条 (含义)
  本细则所称集体产权是指城镇集体所有的产权。
  本细则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本细则所称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本细则所称经营管理者,是指出让企业及出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四条 (交易原则)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禁止转让)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不得转让。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经营管理者转让。
  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集体产权。
  经营管理者不得采取信托或者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
  第六条 (对受让人行为的限制)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单位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集体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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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集体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向经营管理者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集体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得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集体股股东代表。
  第七条 (进场交易)
  本区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八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青浦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集)资办]负责本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国(集)资办做好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委托代理)
  本区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由区国(集)资办指定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接受委托代理的经纪公司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出让方、受让方对其提供的产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场内竞价:转让产权在场内通过电子竞价,由出价最高者受让;
  (二)拍卖转让:转让产权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受让;
  (三)招标转让:转让产权以公平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者受让;
  (四)协议转让: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
  (五)其他方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挂牌制度和交易方式的选择)
  转让国有、集体产权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根据市场发布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受让意向登记。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经公开征集,如只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由产权交易市场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和转让方征集受让方提出的要求,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审议与审核)
  转让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区国(集)资办审核。
  第十三条 (审批)
娄烦云顶山旅游攻略  区国资办决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
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区国(集)资办会签区财政局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改制重组的,企业进行内部国有产权调整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保定市地图全图  第十四条 (职工利益的保护)
  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依法将企业改制方案提交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价格的确定)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参考依据,同时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兼顾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综合性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出让方提供材料)
  产权出让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
  (四)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五)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核准表或备案表;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六)委托出让代理协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受让方提供材料)
  产权受让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委托受让代理协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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