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升、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阅读: 评论:0

魏振升、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内自驾游攻略【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4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招c1驾驶员300元一天
【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 
山东荣成旅游攻略自由行>泰国旅游注意事项【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魏振升;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当事人】魏振升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当事人-个人】魏振升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魏振升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通知进行开庭审理,而且该异议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未影响案件公正的判决,故本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本案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上诉人
不履行众报警受理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上诉人限期履行期法定职责,其诉求实质是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有异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不予受理撤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关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上诉人未提出异议,但是对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的上诉人“直至2020年3月2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异议,上诉人主张其是于2019年12月19日进行的网上立案,并提交了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20某某年12月18日关于本案一审案件“已立案(缴费成功)"的截图。经向原审法院核实,上诉人魏振升确实于2019年12月19日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了起诉状等材料。因此,应认定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9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尧山大峡谷漂流攻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上诉人不履行众报警受理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上诉人限期履行期法定职责,其诉求实质是对公安机关不予受
理有异议。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原审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不当,但鉴于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3日向被上诉人报警后,被上诉人当日出警,经过调查了解,认为系中国铁塔集团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青连铁路配套工程,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为,民警当场告知其所报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因此,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报警已经依法作出处理。为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本院对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结果予以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香港海洋公园营业时间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16:5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2月23日,原告魏振升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其所承包的土地上有人施工,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告指派王台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民警到现场了解后,告知原告系中国铁塔集团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青连铁路配套工程,施工并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故告知原告所报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据此,原告在2018年12月23日向被告报警,但直至2020年3月2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魏振升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魏振升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2018年12月23日,数名不知何单位委派的工作人员到原告承包的养殖池铺设电缆,但并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施工行为严重影响到上诉人的后续生产经营,在上诉人明确阻止下,施工人员坚持继续施工。上诉人于当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被上诉人所属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但是既未对施工进行制止,也未向上诉人告知施工单位情况,反而要求上诉人不得阻止施工。实
际上是现场口头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以上报警警情,被上诉人后续未再进行任何处理,也未对上诉人进行进一步告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上诉人限期履行其法定职责。二、原审法院裁定书载明上诉人直到2020年3月2日才提起行政诉讼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是于2019年12月19日进行的网上立案。因此,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应为2019年12月19日。三、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涉案行政行为的情形是,被上诉人的民警实际上是当场作出口头不予受理决定,并未告知上诉人如果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12月23日,被上诉人民警现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也直接告知上诉人,但却未告知上诉人起诉期限,这种情形的最长起诉期限不超过一年,至2019年12月19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诉讼起诉期限要求。四、原审法院存在违反审判程序的问题。上诉人接到法院的正式通知是2020年4月23日进行庭前调查,但是4月21日又临时电话通知改为开庭审理,这明显违背了至少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的规定。而且,开庭当天只有一名法官审理,但是裁定书却记载了三名法官。该案开庭审理时,法官当场让上诉人撤诉,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态度。综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行初53号行政
裁定;2、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关于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上诉人提出异议称,原审法院违反了提前三日告知开庭时间的规定,并提交了原审法院通知2020年4月23日进行证据交换的截图一份。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通知进行开庭审理,而且该异议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未影响案件公正的判决,故本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上诉人还主张,原审法院开庭时仅有一名法官审理,且当场要求上诉人撤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对此,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本文发布于:2023-08-06 03:11: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56801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上诉人   法院   原审   被上诉人   起诉   原告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