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来、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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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来、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游艇俱乐部【审结日期】2020.07.03 
【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4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 
【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培来;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王培来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王培来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于臻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臻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臻 
【代理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凤翔县【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培来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一、《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质证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2021韩国五年多次往返签证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本案中,上诉人自述其于2015年就已知晓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土地登记内容。但直至2020年1月7日才提起诉讼,已经明显超过了一年法定起诉期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尽管上诉人主张其知晓土地登记内容后就以信访的形式向黄岛区××琊镇党委、镇政府等部门领导反映情况,但琅琊镇相关部门的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上诉人的信访行为不阻却上诉人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耽误的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被扣除的法定情形,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综上,应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1:54:1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土地位于黄岛区××琊镇大皂户,原胶南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南集建(1991)第GG35013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原告,用地面积为271.6平方米。2013年4月,原告向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及户口本、南集建(1991)GG35013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大皂户村委会出具的房屋翻建证明等材料,申请对涉案土地更换权属证书。经地籍调查,涉案土地的宗地面积为268.28平方米。经审核,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颁发南集用(2013)第841947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为268.28平方米。庭审中,原告称涉案土地上的房屋系其在2004年翻建。关于南集用(2013)第841947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原告称其于2015年已经知晓。2018年9月11日,原告儿子拨打青岛12345热线,反映涉案土地使用证登记错误的问题。    原审法院另查明,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原胶南市调整至现××黄岛区,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的不动产登记职能现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据此,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将涉案土地的使用面积登记为268.28平方米,虽未向原告告知起诉期限,但原告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内容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原告称其于2015年即已知晓被告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但直至2020年1月7日才提起诉讼,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作出被诉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原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已经被撤销,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培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培来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2013年进行土地登记时,上诉人一直在广州生活。被上诉人在没有实际丈量并得到上诉人签字认可的情况下,重新颁发
的土地证比实际面积少了3.2848平方米并一直存放在村委会。2015年,上诉人回家时才得知自己的土地证面积缺少,随即到有关部门要求按实际面积更正。在多次请求下,黄岛区××琊镇党委副书记孙涛接待上诉人并承诺尽快协调处理,并让上诉人回家等待。此后,上诉人一直催问,均是要求上诉人等待。因此,上诉人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经多次寻行政部门处理,也有2019年7月19日向孙涛副书记反映土地证面积缺失,其作出的承诺及答复应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从该行政行为的作出至2020年1月7日上诉人提起诉讼不满一年。因此,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改判被上诉人按上诉人实际宅基地使用面积271.5648平方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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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2行终4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来。
     委托代理人吴学善,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假日通旅行社广州
     委托代理人吴瑞秀,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福瀛大厦2405。
     法定代表人苏文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海疆,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臻,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进入紧急状态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培来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黄岛自然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行初11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3-08-06 03:22: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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