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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人祖山景区图片【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碓臼峪自然风景区【审结日期】2022.07.13
【案件字号】(2022)晋05民终8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段新娥
【审理法官】段新娥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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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某
【当事人】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某
【当事人-个人】李某
【当事人-公司】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天门山姬某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姬某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姬某
【代理律所】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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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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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元,退还上诉人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1:24:13
普者黑天气预报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民终8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KEHYH3F。
法定代表人: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山西省高平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2)晋058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元,退还上诉人晋城市卧龙湾康养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段新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婕
书 记 员 张沁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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