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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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慈溪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慈溪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根据 第一条 为规范慈溪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城市建筑 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1050-2008)以 及《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甬规字[2008]148 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规划咨 第二条 日照分析, 询机构,对可能受到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情况进行分析, 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依据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慈溪市城乡规划区内报批的建设项目。 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 具体日照遮 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一) 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二)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住宅等建筑产 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三)拟建高层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 挡影响; (四)周围已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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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 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四条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 户等改变的,应对原方案的调整部分进行补充,并编制《日照分析补 充报告》。 第五条 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包括独立式、联排式等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3 小时。居住空间是 指卧室、起居室(厅)。 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 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含)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 准。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 于大寒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 照标准。 该宿舍指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 大、 中、 小学校学生宿舍。 (三)居住用地内的公寓,应能获得同宿舍相同的日照标准,非 居住用地内的公寓、宿舍不作日照要求。 (四)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 准。 (五)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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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幼儿园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连续 3 时。 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 于连续 3 小时,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窗台(或南外廊)冬至 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 (七)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八)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 日照标准。 (九)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 日照标准降低。 (十)受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日照时数已经不满足本规定所要求的 情况下,拟建建筑不应减少其原日照时数。 (十一)居住区内组团级以上(含组团)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 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处在相应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 (十二)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标准。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收集资料: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 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二)实地踏勘:必须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踏勘,确认资料的 现势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现有资料与实地情况存在不符或者现有资料 不完整,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必须进行实地测量。 (三) 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时, 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及周围建筑 (含 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 产生的日照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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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 (包括拟建项目周围高层建筑对拟建建筑的日照 遮挡影响)。如果拟建建设项目周围存在客体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 划管理部门审定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则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 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后的日照状况,并对比分析建前 建后的日照情况;同时,应充分考虑拟建高层建筑建造过程中可能产 生的高度误差。 (四) 检查: 必须对分析结果进行全面检查, 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五)编制报告: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报 告中必须包括拟建项目设计图纸、说明及其他原始资料的来源说明, 如有实测资料则应附在报告中。 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宜采用省建设厅评估认可的天正日照 6.5 及其 以上版本的正版软件。 (二)地理位置:慈溪市区,东经:121°16′,北纬:30°12′。 (三)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上午 8 时至下午 16 时,冬至日为 上午 9 时至下午 15 时。 (四)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 15 分钟的时间段进 行累加。 (五)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不超过 5 分钟。 (六)多点分析的采样点间距:不宜超过 0.6 米。 第八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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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主体建筑在有效时间带的日照阴影覆盖区域作为客体 建筑的范围,客体建筑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 250 米半径扇形区域。 (二)在上述范围内合法的已建、在建或拟建(含已审定的建设 方案)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为客体建筑。 第九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客体建筑为中心,确定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八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 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在上述范围内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拟建或在建的 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一并分析。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 4 米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 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五)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镂空透光的栏杆等 构筑物可忽略不计。 第十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 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 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 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 45 度), 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内(不含 45 度)〕。 在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建筑朝向时, 以每套住宅获得日照的方向 作为主要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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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采用满窗分析的方 法,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满窗分析的,可采用线上日照 点分析的方法;对居住区内组团级以上(含组团)中心公共绿地与 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平谷自驾游最美免费路线等照时线的方法。 第十二条 满窗日照分析中窗户的计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 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 2.4 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 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 2.4 米的, 2.4 米计算, 以窗户( 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 1.2 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 1 图片详见附件)
L<2.4: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
L>2.4:CD为满窗日照计算点 O为原窗户中点)
A
B
A
C
O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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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 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2,图片详见附件)
A B
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
转角弧形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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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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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 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忽略不计;(如图 3,图片详见附件) 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 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 4,图片详 见附件) 5 设计封窗的阳台, 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 5,图片详见附件)
计算基准面
凸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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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准面东钱湖水上乐园门票
计算基准面
计算基准面
凹阳台
半凸半凹阳台
半凸半凹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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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封窗
计算基准面
阳台封窗
计算基准面
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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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阳台封窗
6、突出墙体不大于 200mm 的柱子,对旁边窗户所产生的遮 挡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如图 6,图片详见附件)
200
24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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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 计算基准面仍为原窗户的窗台外墙面。 8、当一个居室存在 2 个或 2 个以上主要朝向的窗户时,窗户之 间距离 0.5 米以内或者窗户的宽度与其之间的距离之和不大于 2.4 的,按照一个虚拟窗户分析。住宅、老人公寓、农居、学生宿舍及休 (疗)养院的一个居(寝)室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的主朝向窗户时,只 对其中较宽(相同宽度的任取一个)的一个窗户作日照要求;其他分 析对象有类似情况时,各窗户均应作日照要求。 9、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 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三)窗台的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 0.9 米的 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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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线上日照中的线主要参照外墙轮廓线,如遇到转 角窗户、凸窗、阳台等,其轮廓线参照上述的异形窗与各类阳台的计 算基准面。 线上日照的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 0.9 米的高 度计算。 为了体现相邻地块之间日照资源 第十四条 在制订规划条件时, 分配的合理性,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可 视需求进行模拟叠加分析,并宜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划建筑的北侧为规划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用地时,应进
则必须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实地测绘; (四)本基地外拟建或正在建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 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五)地形图资料必须从相关测绘主管部门获取。 第十七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 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 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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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 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 说明日照分析结果是否满足相关规定。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客体 建筑计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 并列 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 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 置。 (三)附图 1、主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分析示意图); 2、日照分析计算图; 3南京市景点排名大全招工网站58同城、建筑设计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小学课文《桂林山水》 由于日照 分析报告结果不准确,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分析的设计资料(包括后续调整 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认定。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的日照分析成果资料,须经日照分析的单位签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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