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秀与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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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秀与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湘31民终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衡山十大旅游景点杨光福余霞曾浩恒 
【审理法官】杨光福余霞曾浩恒 
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明秀;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明秀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明秀 
【当事人-公司】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向文玉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李萍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刘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向文玉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李萍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刘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国军向文玉李萍刘丹 
【代理律所】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宁波开元名都大酒店【原告吴明秀 
【被告】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江西吉安地图对上诉人吴明秀向本院提交第一、第四、第五份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古城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待证目的,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古城公司解除上诉人吴明秀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金;二、被上诉人古城公司是否应当补偿上诉人吴明秀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加班费差额;三、被上诉人古城公司为上诉人吴明秀补交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管辖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移民马来西亚我后悔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古城公司解除上诉人吴明秀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金;二、被上诉人古城公司是否应当补偿上诉人吴明秀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加班费差额;三、被上诉人古城公司为上诉人吴明秀补交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古城公司经济性裁员解除上诉人吴明秀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一经济性裁员是否符合实体要件。古城公司将其2017-2018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后可知,系亏损状态,从该公司提供的2019年1-4月份的财务报表可知亦一直处于亏损。上诉人认为古城公司提交的公司财务审计资料存在虚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古城公司满足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形,符合经济裁员的实体要件。其二经济性裁员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古城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公司工会就公司因经营困难拟经济性裁员提交报告,进行情况说明。古城公司工会于2019年3月14日书面回复,原则上予以理解和支持古城公司依法
实行经济性裁减人员。2019年3月22日古城公司向本公司工会就经济性裁员情况再次报告,并提交裁员方案、名单及补偿预算表,古城公司工会于2019年3月24日书面回复,同意古城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并同意实施古城公司裁员方案。2019年4月29日古城公司工会形成书面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意《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从2019年5月9日起开始执行。2019年5月31日古城公司解除与吴明秀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案被上诉人古城公司在实施经济性裁员解除与上诉人吴明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前履行了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了有关情况听取了工会的意见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得到了工会的同意,并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故古城公司的经济性裁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古城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解除与上诉人吴明秀的劳动合同并同意向上诉人吴明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劳动合同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上诉人吴明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古城公司作出经济性裁员系合法行为,对上诉人吴明秀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二,被上诉人古城公司是否应当补偿上诉人吴明秀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加班费差额的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适用普通劳动者计算加班费的规定。同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古城公司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已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故一审法院对吴明秀要求古城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三,被上诉人古城公司为上诉人吴明秀补交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现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将补交住房公积金争议作为法院受案范围。由此可知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向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该诉请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明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明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19:34: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吴明秀自2007年7月进入被告古城公司在主营业务中心从事保安工作。并与被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均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古城公司制定或变更。古城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员工经批准需要加班的,古城公司给予调休或补休。后古城公司因经营不善,委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2017年、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从该审计报告可知古城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9年1-4月该公司亦一直处于负债状态。后古城公司将准备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向该公司工会说明情况,2019年3月14日古城公司工会对古城公司作出关于对公司经济性裁员的回复。该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将裁员报告递交凤凰县总工会,次日古城公司将裁员报告报送凤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宣读了公司经济性裁员相关事项的处置方案。2019年4月29日古
丽水最值得去的三个景点城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2019年工会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会议决议》,表示经工会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大会一致通过《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并同意从2019年5月9日起开始执行。原告吴明秀成为被裁减人员中的一员,古城公司将被裁减人员告知书送达原告。原告因不服被告的决定,于2019年8月2日向凤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古城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要求古城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支付申请人(原告)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加班费差额、未休年休假损失、公休假损失以及要求被申请人(被告)为申请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等。该仲裁委作出凤劳人仲案字(2019)第32号裁决书,仅支持了申请人(原告)要求被申请人(被告)带薪年休假待遇差额4135元的请求,驳回了申请人(原告)的其他请求。后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撤销凤凰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人仲案字(2019)第32号裁决书;二、改判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三、被告赔偿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共计68827.5元;四、被告依法补偿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加班费差额共计15812.5元;五、被告依法补偿原告应休未休年假加班费共计24750元;六、被告赔偿原告因未交2007年至2010年失业保险金而造成的损失共计7800元;七、被告依法为原告依法补缴自入职以来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且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已明确表示不需要提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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