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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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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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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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地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广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美国音乐学院排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及“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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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
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乡、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市、县(市、区)二级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乡、街道)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无法明确责任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安全投入责任。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5.领导和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3.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九)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安委会制定,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确立的原则,明确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的规定执行。
  (二)省属企业(含省管企业)在市、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安全监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所在地在湛江的,由市政府负责。2.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省管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在湛江市区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区政府共同负责;所在地在县(市)的,由县(市)政府负责。3.本项1和2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市属企业(含市管企业),在市、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1.市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所在地在湛江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2.市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市管企业以外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3.本项1和2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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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政府应按照以上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单位。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及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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