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丽、吴奇、陈观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丽、吴奇、陈观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41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纯京林竹吴有文 
【审理法官】杨纯京林竹吴有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湛江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丽;吴奇;陈观武 
【当事人】湛江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丽吴奇陈观武 
【当事人-个人】冯丽吴奇陈观武 
【当事人-公司】湛江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海萍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雷刚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海萍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雷刚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海萍雷刚 
【代理律所】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湛江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冯丽;吴奇;陈观武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北京周边自驾游山水【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鼎盛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关于利息、律师费及一审适用法律的问题。  关于利息计算的问题。  鼎盛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计算鼎盛公司向冯丽、吴奇支付的利息为10405855.3元的不准确,利息应为10466623元,相差60768元。在案证据显示,二被上诉人曾与湛江市方鼎食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协议》,而银行转账单据显示在2018年1月3日和2018年6月29日该公司分别归还10000元、50768元,合计60768元,而该60768元与本案无关联,一审予以排除,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对该部分利息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  由查明事实可知,
2020年5月19日冯丽、吴奇与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25万元。随后,冯丽、吴奇依约支付了律师费,该律师事务所也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上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在鼎盛公司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冯丽、吴奇为追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实际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实际上属于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而不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上述关于律师费用的约定与《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相符。而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并无冲突,上诉人对相关司法解释理据有误。因此,上诉人对于律师费用的异议,理据不足。  关于一审适用法律的问题。  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8月20日后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才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本案立案于2020年5月,当然不应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上诉人认为应适用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处理本案法律关系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鼎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1.51元,由湛江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9 14:04:02 
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丽、吴奇、陈观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8民终41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霞山区人民大道某某鼎盛广场某某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观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萍,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丽。
巴厘岛5日游攻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奇。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刚,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观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萍,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湛江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丽、吴奇及原审被告陈观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0)
九寨沟西游记取景的瀑布>济南旅游景点
粤08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鼎盛公司、原审被告陈观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萍、被上诉人冯丽、吴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鼎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8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2、改判上诉人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冯丽、吴奇偿还借款本金24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4116538.34元和从2020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15万元为基数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驳回冯丽、吴奇25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28日,上诉人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向两被上诉人冯丽、吴奇偿还利息共10405855.3元,认定偿还利息错误。原审中,上诉人鼎盛公司向法院提供银行流水相应证据,证明已向两上诉人冯丽、吴奇偿还利息10466623元,而非10405855.3元,两者相差60767.7元,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纠正。
现在出入贵阳最新规定一审法院查明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律师费25万元属于出借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
要费用,并非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出的成本,不属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制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涉案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补充协议》仅仅约定抵押和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协议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由借款人即上诉人鼎盛公司承担律师费。
重庆洪崖洞夜景     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由于涉案《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且原审法院已按年利率24%计算确定上诉人鼎盛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涉案借款利息,足以弥补两被上诉人冯丽、吴奇所受到的损失,已充分保障被上诉人冯丽、吴奇的合法权益,且《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并没有明确是由上诉人鼎盛公司承担律师费。既没有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费属于出借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双方又没有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鼎盛公司承担,原审法院错误认
定本案的律师费属于出借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非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出的成本,不属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制范围,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纠正。
     三、原审法院判决以借款本金2415万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8月20日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8-11 14:19: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5763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借贷   规定   民间   借款   上诉人   公司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