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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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8.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
 
(2017年8月16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古田天气预报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评估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检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评估包括法规案付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表决前评估是指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研判和预测的活动。
  立法后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规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评估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立法评估可以对法规和法规案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对法规和法规案中的某项制度进行评估。
  立法评估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研究相关资料,对法规案或者法规客观地作出评估。
  第五条 根据需要,立法评估可以委托湛江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或者其他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受委托开展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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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表决前评估
  第七条上海野生动物园票价 新制定、全面修订以及对重大制度作出修改的法规案应当开展表决前评估。
  第八条 表决前评估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开展,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参与表决前评估的人员由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法规案的具体情况和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的原则,从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取。
  第九条 表决前评估主要是对法规案进行总体评价,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法规案出台的时机是否适宜,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法规的可行性,是否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相关配套措施是否能及时到位;
  (三)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实施后对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可能影响法规实施的重大因素和问题等。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反映的意见形成表决前评估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为审议法规案的参考。
 
第三章 立法后评估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对社会稳定、经济调控、生态环保有重大影响的;
  (二)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三)立法时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
大理有什么好玩的  (五)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南京旅行社哪家好
  已评估的地方性法规是否需要再次评估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开展立法后评估由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建议,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立法后评估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开展。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并负责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立法后评估组的组成、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工作安排等。
  第十四条 立法后评估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并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
、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五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六条成都到大理自驾游最佳路线 立法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一)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制定、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
  (二)法规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职能分工、经费保障等重点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达到立法目的等情况;
  (三)法规存在的不足等。
  第十七条 法规实施机关应当配合立法后评估组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向立法后评估组提交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或者与法规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第十八条 立法后评估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提出立法后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法规对经济、社会、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三)法规存在的问题;
  (四)对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规实施机关的评估意见和委托第三方的评估意见作为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附件印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反映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整理汇总,及时移送法规的组织实施部门。
  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制定法规配套制度或者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由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常委会工作机构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由有提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法规的议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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