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l梁小诉青岛市某医院侵犯隐私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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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l梁小诉青岛市某医院侵犯隐私权案
    梁小在青岛市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在朋友刘小的陪同下到该院做无痛人流手术。手术中,医院组织了八九名医学院的男女学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教学观摩。这些实>-j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刘小就此向值班医生提出质疑,医生说已经征得梁小的同意。手术结束后,刘小询问梁小是否同意让见习医生观摩,梁小当即否认了此事。随后两人一起值班医生,可是医生只是说病人同意了,但不肯当面对质。梁小遂一
纸诉状将医院告至区法院,要求医院向其支付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万元。法院认为,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秘密,被告将原告的人工流产过程及生殖器官暴露于与原告手术无关的人员,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请问梁小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根据?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第2
全国未来三天天气预报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本案中,医院未经梁小允许擅自带实习生对梁小的人工流产手术进行观摩,严重侵犯了梁小的隐私,梁小可以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医学教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院的医学教学活动不能以牺牲原告的隐私权为代价,进而支持梁小的诉讼请求。
案例2陶女士诉吴某侵犯“亲吻权”案
  原告陶女士称,被告吴某驾驶一辆奥拓车将她撞伤。后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车祸造成上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陶女士称,车祸不仅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而且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更让她感到难受的是:不但与丈夫不能感受到亲吻时醉人的甜蜜,而且其女儿像往常一样向她。‘‘索吻”,她都不能给予,身为母亲的她为之愧疚。于是,陶女士一纸诉状递到广汉市法院,称吴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5万余元、精神损害费2万元。法院认为:原告嘴唇裂伤,亲吻不能或变成一种痛苦的心
理体验,属于情感上的利益损失,当属精神性人格利益。但利益不等于权利,利益并非都能得到司法救济。被告不是以故意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加以侵害,纯因过失而偶致原告唇裂,故本院对原告不能亲吻的利益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并无亲吻权之规定。另外,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亦无亲吻权之规定,故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因此,侵权行为法不仅保护民事权利,而且保护民事利益。但是这些民事利益应该是法律经过甄选的利益,切须符合保护的条件以及具有可救济性时方可得到保护。本案中,由于原告所主张的“亲吻权”不属于权利范畴,并不符合利
益的保护条件和可救济性要件,故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3民政局诉付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民政局,被告:付某、南昌某租赁有限公司、南昌某财保公司。某日下午2时许,被告付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自樟树返回南昌,当行至丰城市老火车站路口时,将一横穿公路的无名氏行人撞倒,致无名氏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10141·19元。丰城交警大队在江西日报刊登认尸启事,但至今仍未出现其近亲属。后来,无名氏行人在丰城市火化场火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被告付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应负事故同等责任;(2)行人无名氏在没有确认安全后横穿公路,违反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也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民政局起诉要求被告付某、市昌某租赁有限公司、.南昌某财保公司赔偿无名氏各项损失95087.30元。司机将横穿公路的行人撞伤,被撞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民政局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经多方查该行人无名无姓无住址后,遂对无名氏进行了后事处理。为保护无名氏的合法权益,民政局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民政局可以代替无名氏捷起民事诉讼吗?
中国地图图片    本案中涉及到侵权诉讼中的适格主体问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
九月北京旅游攻略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依法由赔偿权利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本案中,民政局只是民政管理部门,与死者无名氏并无扶养义务,更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民政局不是适格的赔偿权利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第3款。
去印尼打工安全吗案例4张月诉刘亮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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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月一(女)和刘亮(男)系某省属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系的学生,2009年2月,二人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后来,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张月发现刘亮性格乖戾,动辄发火,且生性多疑,每当张月参加一些有男生参与的活动时,刘亮都跟在后边,对张月身边的男生也是非常的不友好。起初,张月认为这是刘亮太爱自己了,也就没有在意,但随着相处时间的增加,张月对刘亮的行为实在是忍无可忍,最终于2009年10月向刘亮提出了分手。刘亮认为,张
广州黄埔军校旧址纪念馆月是水性杨花,移情别恋,因此怀恨在心。后来,刘亮多次张月纠缠,但都被拒绝。2009年12月30日晚2时许,刘亮在和几个朋友饮酒后,爬墙进入张月居住的宿舍窗户外’,见其
正在窗户旁边的床上睡觉,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只塑料瓶内的汽油洒向室内,点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月因烧伤致面容毁损,构成重伤。同宿舍的另外几名同学也不同程度的烧伤。后刘亮被抓获,张月及其他几位同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分属刑法和民法两个部门法,二者存在着较多的区别,例如二者在侵害客体、社会危害性、法律后果、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但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
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刘亮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张月及其同学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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