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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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缔约国】瑞典
【条约领域】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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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1973.06.01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7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方”),为了便利中国人民和瑞典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航空运输方面的相互关系,根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间以及延伸至两国以外地区的定期航班,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瑞典王国方面指民用航空委员会,或双方均指被授权执行与本协定有关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经指定和获许的空运企业。雁栖湖不收门票的攻略
  (三)“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四)“国际航班”,指飞越一个以上国家领土的航班。
  (五)“空运企业”,指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六)“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指目的不在于装上或卸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降停。
  (七)“运价规章”,指为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支付的价格以及采用这些价格的条件,包括代理和提供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和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和条件。
  第二条  业务权利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在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航线(以下称为“规定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定期航班(以下称为“协议航班”)的权利。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其季节飞行时刻表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后,有权沿该当局规定的航路,不降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三、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
  (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经停,以便上下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一点与该领土内另一点间,除该空运企业的人员及其家属和行李外,无权装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五、缔约一方应将其指定空运企业开航协议航班的日期,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三条  空运企业的指定和经营许可
  一、缔约一方有权通过向缔约另一方提交外交照会,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本协定附件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其公民。
  三、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后,应立即将合适的经营许可发给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
  第四条  取消、暂停和规定条件还有人敢移民希腊
  一、在下列情况下,缔约一方有权取消业已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暂停该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或对行使这些权利规定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如它对该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属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或其公民的情况有疑义;或
  (二)如该空运企业不遵守授权缔约方的法律和规定;或
  (三)如该空运企业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取消、暂停或规定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定,否则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这种权利。
  第五条  法律和规定的遵守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律和
规定,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定,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缔约一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提供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资料。
  二、缔约一方应尽力避免对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六条  关税和其他税捐的豁免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及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油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另一方应在互惠基础上豁免任何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二、下列物资除为提供的服务应付的费用外,亦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一)在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内装上飞机、在该缔约方主管当局规定数量以内的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飞机上使用的机上供应品;
  (二)运入缔约一方领土、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使用的机上供应品、
油料、润滑油和零备件;然而,这些物品应交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并交纳保管费用;
  (三)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飞机加注的燃料和润滑油,即使这些燃料和润滑油系供在加注的缔约方境内的航段上使用。
  第七条  机上设备和物资的储存
  留置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机上的机上正常设备、物资和供应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遇此情况,上述物品可交上述当局监管,并交纳保管费用,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该当局的规定另作处理。
  第八条  技术服务的提供和费率
龙庆峡景区内住宿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指定供经营规定航线使用的主用机场和备降机场,并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具体办法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设备和技术服务所付的费率,不应高于其他国家空运企业所付的费率。
  第九条  运力规定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方面,应享有合理平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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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经营协议航班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上或其航段上所提供的航班。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就各自航班的形式相互协商。有关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行时刻表(包括机型和班次)的任何事项,应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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