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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柏军的《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案例讨论《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一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案例讨论 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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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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