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陆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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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陆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东旅游景点大全【审结日期】2020.05.21 
【案件字号】(2019)鲁09民终29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中国漂流排名前十【审理法官】王勇张立胜邢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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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陆明;刘衍华;万思敏;江教清;黄凌勇 
【当事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陆明刘衍华万思敏江教清黄凌勇 
【当事人-个人】张陆明刘衍华万思敏江教清黄凌勇 
【当事人-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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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陈晓军崔艳玲朱永飞 
【代理律所】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陆明;刘衍华;万思敏;江教清;黄凌勇  昆明风景区有哪些好玩的地方
【本院观点】证据一为广西五建公司内部文件,系原件,有明确的发文字号,并加盖了广西五建公司公章,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风险承担、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因合伙发生的纠纷案由应为合伙协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基本原则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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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广西五建公司与黄凌勇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项目经营责任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名称为开元盛世?和园(二期)
安居客二手房信息项目(六标段),合同第1.8项规定“承包方式:独立核算",第1.8.1项规定黄凌勇“自筹资金、独立核算、确保上缴、亏损自负、超收自留"。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风险承担、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因合伙发生的纠纷案由应为合伙协议纠纷。本案中,四被上诉人与黄凌勇为合伙承包涉案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后合伙终止,双方又签订了《解除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就出资返还进行了约定,本案案由应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广西五建公司是否应承担向四被上诉人的还款义务:一、涉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和《解除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均由四被上诉人与黄凌勇签订,广西五建公司并未参与,其非合伙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二、涉案承诺书上虽然有广西五建公司项目部公章,但项目部公章区别于公司印章,通常仅在与项目有关的文件中加盖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承诺书中的还款内容为四被上诉人与黄凌勇合伙协议终止后返还出资款,该内容与项目无关,在缺乏其他明确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仅凭承诺书上加盖了项目部公章认定广西五建公司有偿还合伙出资款的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从广西五建公司与黄凌勇签订的《项目经营责任承包合同》看,黄凌勇承包涉案工程为自筹资金、独立核算、亏损自负,其与四被上诉人以
包工包料方式合伙承包涉案工程达成的合伙协议,后合伙协议终止发生的出资返还,应由黄凌勇本人承担,由广西五建公司承担缺乏合同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黄凌勇、广西五建公司共同支付四被上诉人出资款并偿付利息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广西五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贵州旅游景点大全地图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    二、黄凌勇支付张陆明、刘衍华、万思敏、江教清出资款195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黄凌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张陆明、刘衍华、万思敏、江教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7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175元,由黄凌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张陆明、刘衍华、万思敏、江教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22:52: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凌勇为广西五建公司所属位于泰安“开元盛世.和园"(二期)六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2016年8月28日,黄凌勇作为甲方与乙方即四原告签订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以广西五建公司名义合伙承建“开元盛世.和园"(二期)六标段工程。关于出资额、方式及股份分配协议载明:“1、第一次招标出资额:甲方20万元、乙方150万元;第二次支付居间费及开工费:乙方40万元;第三次支付保证金:甲方20万元、剩余由乙方支付;后续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资金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投资的差额部分按每月2分利息支付,在不影响正常施工情况下优先归还乙方超出的投资额。3、股份分配:甲乙双方各占50%。4、......。5、甲方保证乙方的投资回报利润达到总工程款10%以上(含质保金5%),如达不到由甲方补齐差额。......"双方另就工程项目管理分工、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期间,该协议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经对账暂确定原告投资额为302万元,按约定月利率2%,自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共计十四个月,利息计算为302万元×14个月×2%=845600元,本息合计3865600元,双方同意按380万元确认。2017年10月12日,双方订立解除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一份,其中注明,四原告投资款本息共计380万元,分三次付清,付清后,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协议书作废。还款计划如下:1、2017年10月13日
一千左右穷游可以去哪前支付150万元;2、2017年11月8日前支付150万元;3、2017年11月25日前支付80万元。2017年10月13日,被告经银行转账支付原告款130万元;同年10月18日被告再次经银行转账支付原告款6万元。2017年10月20日,根据被告项目部财务人员提供的明细帐记载,自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记帐科目项下“其他应付款-万思敏"帐面余额合计3175062.50元,与前述暂计款302万元差额为155062.50元,对此,黄凌勇签名予以确认,并为原告写下等额欠条一份。2017年11月21日,被告经银行转账三次支付原告款14万元,至此已付清应于2017年10月13日前支付的150万元款。同日,双方对账务重新核实结算,最终确定被告尚欠款255万元。被告黄凌勇为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7年12月21日前支付款100万元;余款155万元于2018年1月21日付清,并加盖了广西五建公司项目部专用章。截止2018年1月19日被告共归还原告款60万元,余款195万元一直未还。 

本文发布于:2023-08-16 03:3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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