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阅读: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07.26
【字 号】
【施行日期】1989.07.26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一日游西湖的最佳路线【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14日金秀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怀化新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太原地铁真丢人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与卫生
  第七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金秀瑶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金秀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金秀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逐步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龙胜龙脊梯田图片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中,如遇有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林业,因地制宜发展工业和旅游业,积极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民族经济的全面发展,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党的基本路线和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十一旅游景点推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克服妨碍民族进步的陈规陋俗,反对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公民中广泛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惩处一切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瑶族的代表外,聚居在自治县的其他民族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所占的比例略高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应当有瑶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在其他组成人员中,瑶族所占的比例略高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有瑶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人民政府工作。湖南郴州天气
  第十五条 自治县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各民族的比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遵守法纪,秉公办事,提高效率,密切联系众,接受众监督,为各民族人民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金秀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外地国家干部和各类技术专业人员,授予荣誉证书,分别情况给予优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高寒山区的特点和财政情况,对自治县的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适当优待。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特别注意从瑶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和自治县实际情况,在上级国家决定的总编制内,决定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给自治县使用的招收人员总指标中,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从农村人口中招收的名额;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行安排补充。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本文发布于:2023-08-16 04:14: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5836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自治县   民族   社会主义   文化   人民   人员   坚持   经济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