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发、茶春贤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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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发、茶春贤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乡政府 
【审理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云33行终27号 
厦门方特门票包含什么项目【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银泉宋学才和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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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发;茶春贤;杨何丽;鲁掌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杨发茶春贤杨何丽鲁掌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杨发茶春贤杨何丽 
【当事人-公司】鲁掌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普蕴鹏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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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普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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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发;茶春贤;杨何丽 
【被告】鲁掌镇人民政府  甘孜阿坝州旅游景点有哪些
【本院观点】鲁掌镇政府与杨发签订的《怒江国家公园景前区(旅游局、跃进桥)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认定该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即行政协议认定准确,故因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的诉属于行政受案范围,而鲁掌镇政府作为土地征收主体其被告资格适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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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鲁掌镇政府与杨发签订的《怒江国家公园景前区(旅游局、跃进桥)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认定该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即行政协议认定准确,故因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的诉属于行政受案范围,而鲁掌镇政府作为土地征收主体其被告资格适格。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
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国家公园景前区建设项目所签协议已实际变更,且该协议变更属于行政机关合法进行变更行政协议的行为,但一审审理中未对被上诉人鲁掌镇政府主张的怒江国家公园景前区(旅游局、跃进桥)项目终止,与上诉人杨发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合法解除行政协议的事实予以审慎审查,且被上诉人鲁掌镇政府也无相关批复及文件证明该项目变更属合法性变更。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本案中,一审未查清行政协议签订后因行政协议终止或变更致使在实际征收中产生土地抛荒、复垦及预留同行道路等问题。  另,关于茶春贤、杨何丽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与鲁掌镇政府签订协议的是杨发,行政协议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判断,主要是基于行政协议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存在。因杨发一户已分家,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涉案土地重新进行分配后登记于茶春贤、杨何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国家公园景前区协议是否继续履行关系到茶春贤、杨何丽的利益。故,一审判决茶春贤、杨何丽不具备原告资格的认定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泸水市人民法院(2020)云3321行初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泸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0 04:26:49 
杨发、茶春贤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云33行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发。
     委托代理人李雄。
     委托代理人褚文忠。
     上诉人(原审原告)茶春贤。
     委托代理人茶春云(系茶春贤弟弟)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何丽。
     委托代理人茶春东(系杨何丽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继纲,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余跃昌。海昌极地海洋公园简介
     委托代理人普蕴鹏,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发、茶春贤、杨何丽因与被上诉人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鲁掌镇政府)履行土地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20)云3321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发的委托代理人李雄、褚文忠,上诉人茶春贤及其委托代理人茶春云,上诉人杨何丽的委托代理人茶春东,被上诉人鲁掌镇政府委托代理人余跃昌、普蕴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发、茶春贤、杨何丽上诉称,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鲁掌镇政府履行2018年4月2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向上诉人支付土地补偿款470,400.00元,青苗补偿款5,534.00元,以上两项合计475,934.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给予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签订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是在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征用亩数为9.13亩,补偿款为766,883.48元(青苗补偿不在内),第二份协议是在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对于这两份协议来讲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签订协议时双方已表达了自己真实的意思,没有欺诈行为。在签订第二份协议时,被上诉人说3.53亩由美丽公路建设征地来补偿,剩余5.6亩的由鲁掌镇政府来补偿。上诉人的征用地是在跃进桥,地名为百亩田,四至界限:东至公路,西至水沟,南至段平华、段树华、茶静,北至茶会德,三上诉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当时征用原告的土地面积为9.13亩某每亩8.4万元=766,920.00元,在2019年6月25日已打入上诉人杨发卡内有土地补偿款3.53亩某每亩8.4万元=296,520.00元,有青苗补偿及附着物有85,766.00元,两项共计382,286.00元(已支付),但被上诉人不知情。未支付还有土地补偿款5.6亩某每亩8.4万元=470,400.00元,青苗5,534.00元,共计475,934.00元,被上诉人不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多次向鲁掌镇政府反映都得不到解决。综上,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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