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是GB/T 2664-1993《男西服、大衣》的修订本。本标准在修订中,参照采用了日本工业标准JIS L 4208-1992《成品男西服》。 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为男西服、大衣等毛呢类服装,取消了5·3系列等内容,增加了甲醛含量的限定、牢度规定、起毛起球规定、成分和含量规定等主要内容,对缺陷判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在其他技术内容上也做了较大的改动。 本标准的附录A“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部分采用FZ/T 20019-1999《毛机织物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中的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2664-1993。 本标准由原国家纺织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服装研究所、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北京市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一站负责起草,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法派服饰设计研究所、宁波罗蒙集团、庄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仓集团等单位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鉴、徐云宝、胡丽玲、姜言香、林月梅、叶庆来、戴增慧、陆惠平。 男西服、大衣 Men,s suits and coats GB/T 2664-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男西服、大衣的要求、检验(测试)方法、检验分类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全部技术特征。 本标准适用于以毛、毛混纺、毛型化学纤维等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男西服、大衣等毛呢类服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50-1995 评定变用灰样卡 GB 251-1995 评定沾用灰样卡 GB/T 1335.1-1997 服装号型 男子 GB/T 2910-1997 纺织品 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GB/T 2911-1997 纺织品 三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GB/T 2912.1-1998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1997 纺织品 牢度试验 耐摩擦牢度 GB/T 4802.1-1997 纺织品 织物起球试验 圆轨迹法 GB/T 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T 5711-1997 纺织品 牢度试验 耐干洗牢度 FZ/T 20019-1999 毛机织物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 FZ/T 24002-1993 精梳毛织品 FZ/T 24003-1993 粗梳毛织品 FZ/T 24004-1993 精梳低含毛混纺及纯化纤毛织品 FZ/T 24008-1998 精梳高支轻薄型毛织品 FZ/T 80002-1991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FZ/T 80007.1-1999 使用粘合衬服装剥离强度测试方法 FZ/T 80007.3-1999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 3 要求 3.1 使用说明规定 使用说明按GB 5296.4规定执行。 3.2 号型规定 3.2.1 号型设置按GB/T 1335.1规定选用。 3.2.2 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按GB/T 1335.1有关规定自行设计。 3.3 原材料规定 3.3.1 面料 按FZ/T 24002、FZ/T 24003、FZ/T 24004、FZ/T 24008或有关纺织面料标准选用。 3.3.2 里料 采用与面料性能、泽相适合的里料,特殊需要除外。 3.3.3 辅料 3.3.3.1 衬布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衬布,其收缩率应与面料相适宜。 3.3.3.2 垫肩 采用棉或化纤棉等材料。 3.3.3.3 缝线 采用适合所用面辅料、里料质量的缝线。钉扣线应与扣的泽相适宜;钉商标线应与商标底相适宜(装饰线除外)、 3.3.3.4 钮扣、附件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钮扣(装饰扣除外)及附件。钮扣、附件经洗涤和熨烫后不变形、不变。 3.4 经纬纱向技术规定。 3.4.1 前身:经纱以领口宽线为准,不允斜。 3.4.2 后身:经纱以腰节下背中线为准,西服倾斜不大于0.5㎝,大衣倾斜不大于1.0㎝,条格料不允斜。 3.4.3 袖子:经纱以前袖缝为准,大袖片倾斜不大于1.0㎝,小袖片倾斜不大于1.5㎝,(特殊工艺除外)。 3.4.4 领面:纬纱倾斜不大于0.5㎝,条格料不允斜。 3.4.5 袋盖:与大身纱向一致,斜料左右对称。 3.4.6 挂面:以驳头止口处经纱为准,不允斜。 3.5 对条对格规定 3.5.1 面料有明显条、格在1.0㎝及以上的按表1规定。 表1
3.5.2 面料有明显条、格在0.5㎝及以上的,手巾袋与前身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1㎝。 3.5.3 倒顺毛、阴阳格原料,全身顺向一致(长毛原料,全身上下顺向一致)。 3.5.4 特殊图案面料以主图为准,全身顺向一致。 3.6 拼接规定 大衣挂面允许两接一拼,在下一至二档扣眼之间,避开扣眼位,在两扣眼距之间拼接。西服、大衣耳朵皮允许两接一拼,其他部位不允许拼接。 3.7 差规定 袖缝、摆缝差不低于4级,其他表面部位高于4级。套装中上装与裤子的差不低于4级。 3.8 外观疵点规定 成品各部位疵点允许存在程度按表2规定。成品各部位划分见图1。每个独立部位只允许疵点一处(优等品前领面及驳头不允许出现疵点),未列入本标准的疵点按其形态,参照表2相似疵点执行。 表2
3.9 缝制规定 3.9.1 针距密度按表3规定。 表3
3.9.2 各部位缝制线路顺直、整齐、平服、牢固。主要表面部位缝制皱缩按《男西服外观起皱样照》规定,不低于4级。 3.9.3 上下线松紧适宜,无跳线、断线。起落针处应有回针。 3.9.4 领子平服,领面松紧适宜。 3.9.5 绱袖圆顺,两袖前后基本一致。 3.9.6 滚条、压条要平服,宽窄一致。 3.9.7 袋布的垫料要折光边或包缝。 3.9.8 袋口两端应打结,可采用套结机或平缝机回针。 3.9.9 袖窿、袖缝、底边、袖口、挂面里口、大衣摆缝等部位叠针牢固。 3.9.10 锁眼定位准确,大小适宜,扣与眼对位,整齐牢固。钮脚高低适宜,线结不外露。 3.9.11 商标、号型标志、成分标志、洗涤标志的位置端正、清晰准确。 3.9.12 各部位缝纫线迹30㎝内不得有两处单跳和连续跳针,链式线迹不允许跳针。 最新版地址在线 3.10 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极限偏差 按表4规定。 表4 cm
3.1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按表5规定。 表5
3.12 整烫外观规定 3.12.1 各部位熨烫平服、整洁,无烫黄、水渍、亮光。 3.12.2 覆粘合衬部位不允许有脱胶、渗胶及起皱。 3.13 理化性能要求 3.13.1 干洗后缩率按表6规定。 表6 %
3.13.2 干洗后起皱级差按表7规定。 表7 级
3.13.3 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规定 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6N/2.5㎝×10cm。 3.13.4 牢度规定 成品耐干洗牢度、耐干摩擦牢度允许程度按表8规定。 表8 级
3.13.5 起毛起球规定 成品摩擦起毛起球允许程度按表9规定。 表9 级
3.13.6 缝制强力规定 成品主要部位缝子纰裂程度按表10规定。 表10
3.13.7 成品释放甲醛含量≤300mg/kg. 3.13.8 成品所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应与使用说明上标注的内容相符。 4 检验(测试)方法 4.1 检验工具 4.1.1 钢卷尺 4.1.2 评定变用灰样卡(GB 250)。 4.1.3 评定沾用灰样卡(GB 251)。 4.1.4 男西服外观起皱样照。 4.1.5 男女毛呢服装外观疵点样照。 4.1.6 精梳毛织品起球样照(绒面)(GB/T 4802.1)、精梳毛织品起球样照(光面)(GB/T 4802.1)、粗梳毛织品起球样照(GB/T 4802.1). 4.2 成品规格测定 4.2.1 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按3.2.2规定。 4.2.2 成品主要部位的测量方法按表11和图2规定,允许偏差按3.10规定。 表11
4.3 外观测定 4.3.1 对条对格按3.5规定。 4.3.2 测定差程度时,被测部位必须纱向一致,用600lx及以上的等效光源。入射光与被测物约成45°角,观察方向与被测物大致垂直,距离60cm目测。差按3.7规定,与GB 250样卡对比。 4.3.3 成品各部位疵点允许存在程度按3.8规定,与男女毛呢服装外观疵点样照对比。 4.3.4 缝制按3.9规定。针距密度按表3规定,在成品上任取3㎝测量(厚薄部位除外)。 4.3.5 纬斜测定:按式(1)计算纬斜率。 4.3.6 整烫外观按3.12规定。 4.4 理化性能指标测定 4.4.1 成品干洗后缩率允许程度按3.13.1规定,测试方法按FZ/T 80007.3规定。 4.4.2 成品干洗后起皱级差允许程度按3.13.2规定,与男西服外观起皱样照对比。 4.4.3 成品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允许程度按3.13.3规定,测试方法按FZ/T 80007.1规定。 4.4.4 成品耐干摩擦牢度、耐干洗牢度允许程度按3.13.4规定,测试方法按GB/T 3920、GB/T 5711规定。 4.4.5 成品摩擦起毛起球允许程度按3.13.5规定,试验方法按GB/T 4802.1规定,与精梳毛织品起球样照(绒面、光面)(GB/T 4802.1)、粗梳毛织品起球样照(GB/T 4802.1)对比。 4.4.6 成品缝子纰裂程度按3.13.6规定,测试方法按附录A规定。 成品缝子纰裂程度测试取样部位按表12规定。 表12
4.4.7产品释放甲醛含量允许程度按3.13.7规定,测试方法按GB/T 2912.1规定。 4.4.8 成品所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的测试方法按GB/T 2910、GB/T 2911等规定。 4.4.9 尚未提及的理化性能测试取样部位,可按测试项目在成品上任意选取。 5 检验分类规则 5.1 检验分类 成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一般型式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按第3章规定,3.13除外。 5.1.2 一般型式检验按第3章规定,3.13.3和3.13.6除外。 5.1.3 型式检验按第3章规定(只在质量仲裁等情况下使用)。 5.2 质量等级划分规则 成品质量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数量划分。 5.2.1 缺陷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 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对产品的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三类: a)严重缺陷 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b) 重缺陷 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称为重缺陷。 c) 轻缺陷 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 5.2.2 质量缺陷判定依据见表13。 表13
5.3 抽样规定 外观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 500件(含500件)以下抽验10件。 500件以上至1000件(含1000件)抽验20件。 1000件以上抽验30件。 理化性能抽样4件。 5.4 判定规则 5.4.1 单件(样本)外观判定 优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4 一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7或 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轻缺陷数≤3 合格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10或 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轻缺陷数≤6或 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2 轻缺陷数≤2 5.4.2 批量判定 优等品批:外观样本中的优等品数≥90%,一等品、合格品数≤10%。理化性能测试达到优等品指标要求。 一等品批:外观样本中的一等品以上的产品数≥90%,合格品数≤10%(不含不合格品)。理化性能测试达到一等品指标要求。 合格品批:外观样本中的合格品以上产品数≥90%,不合格品数≤10%(不含严重缺陷不合格品)。理化性能测试达到合格品指标要求。 当外观缝制质量判定与理化性能判定不一致时,执行低等级判定。 5.4.3 抽验中各外观批量判定数符合本标准规定,为判定合格的等级品批出厂。 5.4.4 抽验中各外观批量判定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进行第二次抽验。抽验数量增加一倍。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全部整修或降等。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按FZ/T 80002执行。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 本试验方法参照采用FZ/T 20019-1999《毛机织物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 A1 原理 在垂直于织物接缝的方向上施加一定的负荷,接缝处脱开,测量其脱开的最大距离。 A2 施加的负荷 面料负荷为(100±5)N。 里料负荷为(70±5)N。 A3 设备与材料 A3.1 普通家用、工业用缝纫机,缝纫针选用适合所用衣料的型号。 A3.2 缝纫线选用适合所用衣料质量的缝线。 A3.3 织物强力机上、下夹钳距离为10.0㎝,下夹钳无载荷时下降速度为5.0㎝/min,预加张力重锤为2 N。 A4 试验环境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湿度(20±2)℃,相对湿度60%~70%。 A5 试验要求与准备 A5.1 成品取样尺寸5.0㎝×20.0㎝(包括夹持部位),其边缘应与缝迹垂直。 A5.2 试样数量从面料、里料或成品的径向截取三块。 A5.3 将剪好的试样对折,在平行于折痕印1.3㎝处用缝纫机缝妥。并将缝线打结牢固,最后沿缝合处将试样打开。 A6 试验步骤 A6.1 将强力机的两个夹钳分开至10.0㎝,两个夹钳边缘必须相互平行且垂直于移动方向。 A6.2 将试样固定在夹钳中间(试样下端先挂上2N的预加负荷钳,再拧紧下夹钳),使接缝与夹钳边缘相互平行。 A6.3 以5.0㎝/min的速度逐渐增加其负荷,面料至100N±5N、里料至70N±5N时,停止下夹钳的下降,然后在强力机上垂直量取其接缝脱开的最大距离。见图A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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