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秀明、胡月生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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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明、胡月生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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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2)鄂11民终1670号 
成都到重庆多少公里【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华姚彬邱爱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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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秀明;胡月生;姜美云;程某1;程某2;龚太豪;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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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龙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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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玉龙 
【代理律所】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秀明;胡月生 
【被告】姜美云;龚太豪;龚育 
【本院观点】一审对本案作出相同案号但内容不相同的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对本案作出相同案号但内容不相同的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月生、胡秀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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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明、胡月生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民终16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秀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月生。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美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2。
     以上三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姜典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太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育。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月生、胡秀明因与被上诉人姜美云、程某1、程某2、龚太豪、龚育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对本案作出相同案号但内容不相同的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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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胡月生、胡秀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姚 彬
审判员 邱爱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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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8-25 10:30: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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