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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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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2)鄂11民终1670号
成都到重庆多少公里【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华姚彬邱爱兵
【审理法官】杨华姚彬邱爱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秀明;胡月生;姜美云;程某1;程某2;龚太豪;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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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胡秀明胡月生姜美云程某1程某2龚太豪龚育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龙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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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玉龙
【代理律所】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秀明;胡月生
【被告】姜美云;龚太豪;龚育
【本院观点】一审对本案作出相同案号但内容不相同的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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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对本案作出相同案号但内容不相同的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月生、胡秀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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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属于哪个市【更新时间】2022-08-20 07:05:40
胡秀明、胡月生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民终1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月生。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美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2。
以上三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姜典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太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育。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月生、胡秀明因与被上诉人姜美云、程某1、程某2、龚太豪、龚育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对本案作出相同案号但内容不相同的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
九如山风景区门票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月生、胡秀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姚 彬
审判员 邱爱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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