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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豪、程正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1
【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8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军骆骥张敏
【审理法官】樊军骆骥张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国豪;程正兰;王继宏
【当事人】胡国豪程正兰王继宏
【当事人-个人】胡国豪程正兰王继宏
【代理律师/律所】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方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方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凌磊方超
【代理律所】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哪里好玩又便宜的地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胡国豪;程正兰;王继宏
【权责关键词】撤销一般代理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辽宁师范大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国豪、程正兰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2元,上诉人王继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5元,均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2 22:05:31
胡国豪、程正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克罗地亚旅游签证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民终8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豪。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正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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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国豪、程正兰因与上诉人王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国豪、程正兰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2元,上诉人王继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5元,均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骆骥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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