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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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1.01
【字 号】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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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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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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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2021年7月30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韶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韶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工作及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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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风景名胜区有关的劝阻、巡查、监督等工作,加强对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三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组织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韶山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韶山风
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调整、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综合执法、安全稳定、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外迁等重大问题。
  第四条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机制,加强风景名胜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足额执法人员,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执勤补助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韶山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征求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意见。已经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修改。
  韶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的乡(镇)规划和村庄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六条 建立统一的主席故居及其附属旧址保护体系。
  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按照主席故居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与展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具体方案,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主席故居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纳入韶山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禁止违反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餐饮娱乐场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设的,韶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搬迁或者拆除。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建设居民住宅的,应当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风格、立面造型、彩、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经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引导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外迁。
  第八条 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下列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停车场设施和旅游厕所;
  (二)主要游客集散点至换乘中心的公共交通体系;
  (三)核心景区交通标牌标识导引系统;
  (四)交通换乘和交通卡口智能监控系统。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对交通换乘、交通卡口、景区环保通行车等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并征求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建议。
  第九条 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保护和传承韶山红文化,开展思想、韶山革命纪念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对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居)民、工作人员、经营人员、游客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革命前辈、模范人物及其事迹和精神。
  第十条 韶山风景名胜区内推行红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提升韶山旅游服务质量和品牌效应。
  与主席形象有关的工艺塑像、纪念品按照《主席工艺塑像》标准进行设计、生产、销售、陈列摆放。
  第十一条 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下列交通、服务等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索道、观光电梯、交通换乘、环保通行;
  (二)景区污水、清扫保洁、垃圾处理;
  (三)公共停车场、洗车场、户外广告;铁力市属于哪个市
  (四)与主席相关的展览、演艺活动;
  (五)红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保护区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征求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意见。
  进入韶山风景名胜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获得特许经营资格,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韶山风景名胜区实行经营点统一管理制度。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韶山风景名胜区经营点管理办法》,对经营点的规划、审批、设置、监督和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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