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舜、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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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舜、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9 
【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3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伟朱建军许姣 
【审理法官】戴伟朱建军许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学舜(法号释悟谨);毛军 
【当事人】林学舜(法号释悟谨)毛军 
【当事人-个人】毛军 
【当事人-公司】林学舜(法号释悟谨) 
【代理律师/律所】孙标良、曾秀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袁辉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标良、曾秀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袁辉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标良、曾秀伟袁辉 
【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林学舜(法号释悟谨) 
【被告】北京慕田峪长城旅游攻略毛军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人民调解协议书》能否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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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1 09:07:24 
林学舜、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3民终3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学舜(法号释悟谨)。南湾猴岛门票优惠政策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标良、曾秀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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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辉,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学舜因与被上诉人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经过阅卷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并通知各方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上诉人林学舜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标良、曾秀伟、被上诉人毛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辉到庭接受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林学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4.47万元,且无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人
民调解协议书》未经司法确认,仅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被上诉人应对借款实际发生并已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现金借款已实际交付上诉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借款金额为2752355.5元,违背客观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上诉人以捐赠投资谋利为目的,利用上诉人的善良和急需资金的困境,将实为投资款借给上诉人,且本金不是279.73万元,只有166.2万元。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借款有多达103万元的现金借款,不能说明去向,且2018年7月10日的5万元银行转账无对方的账户信息,系虚构的债务。另被上诉主张的转账借款共计55355.5元,每笔金额均有6或8等数字的重合和组合,均寓意吉祥,实际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捐赠。鉴于被上诉人长期吵闹和领导干预的原因,上诉人被逼无奈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违反了公平正义。2、一审法院已查明调解协议书附件记载的2018年7月10日实际取现金额与附件不一致,充分说明调解协议书弄虚作假,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有取现部分的记录又予以认定,明显违反了客观事实。即使有取现记录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将所取现金借给了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证实的情况下,将取现部分的债务强加于上诉人,违反了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3、《人民调解协议书》附件记载2018年7月2日、7月3日取现高达62万元,被上诉人没有要求上诉
人写收据或借据,违背了基本常识,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符。附件也没有经上诉人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证据来佐证借款真实存在。一审法院以附件为依据全部予以认定,存在重大问题。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系上诉人被强迫下签署的,应当认定无效。协议书中部分大额借款本金无证据证明,40万元的利息和60万元的补偿款实际是从被上诉人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转化而来,一审法院一方面从表面纠错,一方面全部予以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1、《人民调解协议书》系被上诉人为追索欠款采取各种手段逼迫上诉人形成的。作为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不惜动用公权力强行干预,上诉人迫于直接领导和派出所维稳的强大压力,于2020年1月7日被迫签订了不平等的《人民调解协议书》。2、《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违法性和被强迫性特征明显。一是认定借款时间存在错误,实际借款时间是2017年至2019年5月,并不是协议书所写的2016年至2019年5月。二是认定借款本金存在错误。三是约定的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四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弄虚作假。一审法院为偏袒被上诉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全部予以认定,失去了最基本的公平公正。3、上诉人的还款与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不相符,一审法院以协议书签订后,上诉人并未申诉或起诉,而是按协议
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就认为上诉人认可《人民调解协议书》毫无根据。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支付40万元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毫无依据,明显偏袒被上诉人。1、依据合同法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不予支持。2、《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的40万元利息,是上诉人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由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转化而来,应当不予支持。3、《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记载。4、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恢复邵峰古寺前期工作筹备情况承诺书》系上诉人对段建国的承诺,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利息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5、上诉人于2020年1月5日前偿还了被上诉人97.65万元,后续又偿还了34.08万元,结合被上诉人只提供了166.2万元借款本金的情况,故上诉人只需再偿还34.37万元。

本文发布于:2023-08-26 22:48: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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