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侵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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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侵犯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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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小是某公司的业务人员,近期准备前往广州与客户洽谈业务,便委托其助理小赵通过旅程网站购买飞天航空公司的机票。小赵按照网站指示填写好柯小的个人信息并购买了机票。
当天下午,柯小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中准确地显示了其待乘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及航班号等信息。柯小认为自己的确切航班信息只有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掌握,自己也从未授权其他网站获取该信息,因此断定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未经允许向第三方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
于是,柯小以二者泄露其个人信息且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在各自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旅程网站主张其仅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本次机票订单中并未直接获取柯小的手机号码,且旅程网站也已经向其发送了谨防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该
责任。飞天航空公司则主张自己是通过其他服务信息平台提供订票系统服务的,乘客的订票信息不会存储在飞天航空公司的系统中。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属于公民受保护的权益之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经常与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行为相竞合,而侵害公民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的公民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柯小因为购买机票向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却因为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未尽到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尽的妥善保管义务而遭信息泄露,导致柯小的个人信息权益遭不法分子侵害,同时也侵犯了柯小的隐私权,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柯小有权向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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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柯小因为在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购买机票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而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作为柯小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又无法证明自己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所以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虽然柯小有权要求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即如果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因为柯小的个人信息获得利益,则柯小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以该利益为准;如果旅程网站和飞天航空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所以,即使柯小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法院也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数额进行调整。
生活小贴士
1.对于生活中涉及授权个人信息的行为,最好不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除此之外,若能直接与对方平台办理业务,就应尽量避免第三方平台的介入,以免增加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2.注意保存个人信息权益遭侵害的证据,如因此收到的骚扰电话、短信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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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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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本文发布于:2023-08-27 22:36: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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