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与曾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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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与曾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2020)琼02民终16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娜左家锋郭冬燕 
【审理法官】王娜左家锋郭冬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曾某 
【当事人】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曾某 
【当事人-个人】曾某 
【当事人-公司】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蔡某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王某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彭某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某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王某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彭某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某王某彭某 
【代理律所】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9)第1049号裁决书的尾部明确写明“本仲裁为终局裁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9)第1049号裁决书的尾部明确写明“本仲裁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为终局裁决,对终局裁决,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其救济途径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非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
驳回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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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与曾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终16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67480038W,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祥瑞路某某祥瑞豪庭某某。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宝泉风景区呷哺呷哺怎么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
广州旅行社有哪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2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伦敦大学排名二审上诉人诉称     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琼0271民初2353号民事裁定;2、依法改判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对曾某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不应向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曾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程序及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9)第1049号裁决书己是终局裁决,驳回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的一审诉求是适
用程序及法律错误。本案不能适用小额程序采取一审终审,该裁判已剥夺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正。2、曾某从2019年7月31日起就不来上班,没有考勤,也未提出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取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形下私自旷工离岗才是事实。曾某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合同法规定,属于主动离职。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从未对曾某作出过任何书面开除、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向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曾某主动离职,不应获得赔偿金。因此,为维护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曾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9)第1049号裁决书的尾部明确写明“本仲裁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为终局裁决,对终局裁决,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其救济途径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非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娜
审判员  左家锋
审判员  郭冬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材余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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