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梅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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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梅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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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38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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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毕棚沟门票多少钱一张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梅芬;童立波;童金波;童立荣;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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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陈梅芬童立波童金波童立荣徐英 
【当事人-公司】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敉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陆逸翔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张红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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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孙敉陆逸翔张红霞 
【代理律所】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陈梅芬;童立波;童金波;童立荣;徐英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0:13:06  上海游轮
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梅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终38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立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金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立荣。
     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敉,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逸翔,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新闻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梅芬、童立波、童金波、童立荣、徐英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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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妍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8-29 00:4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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