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方、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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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方、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万盛黑山谷【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闽08民终11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煌忠张婷婷范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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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方;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宋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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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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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赵锡龙林志美 
【代理律所】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方 
【被告】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宋肖伟 
本院观点】陈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白公馆渣滓洞本院认为,陈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陈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上诉人陈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5: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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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方、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民终11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万宝广场某某门SOHU办公楼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6TGL72。
     负责人:陈婉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路某某某某2302-2304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7178J。
     法定代表人:曾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肖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宋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方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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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准许陈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上诉人陈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煌忠
审 判 员 张婷婷
审 判 员 范文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宇凯
书 记 员 郑冬明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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