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阅读: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3.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3.26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年1月18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枞阳县人民政府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八达岭长城简介和历史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区域,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
 
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因地制宜、节约土地、配套建设、突出特、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并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深圳欢乐谷夜场值得去吗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三)制定和实施村庄公共设施保护措施;
  (四)监督和制止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收集整理规划建设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聘请村庄规划协管员;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和民族风俗,在规划布局、建筑风格、彩和景观设计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当地少数民族特。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林业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注重生态环境、乡村风貌、名木古树、历史文物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村庄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监督实施。
牛首山风景区 
第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由具有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进入自治州从事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近期5年,远期20年。三亚酒店预订
 
第十二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产业布局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人口规划、用地布局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环境保护
和防灾减灾措施,以及历史文化遗迹、景观风貌保护等。
 
湛江自驾游景点大全第十三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行政村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和人口发展规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行政村总体规划:规划文本和说明书、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综合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自然村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说明书、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公共设施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投资估算表。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村庄建设管理应当符合规划,坚持村民意愿、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村庄规划协管员负责协助做好村庄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等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项目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乡(镇)村庄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放线,由村民小组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实意见书》。
  农村建房人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实意见书》后,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县(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属证》。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公共绿化树木、花草;

本文发布于:2023-08-31 06:2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60518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规划   建设   村庄   应当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